個人工作室透過社羣媒體拉生意 當心被國稅局盯上

個人藉由社羣媒體發佈商業廣告,再私下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應辦理稅籍登記。(圖/Shutterstock)

近來不少個人藉由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羣媒體開設粉絲專頁、羣組、社團等,並利用社羣媒體發佈商業廣告,再私下與消費者約定會面地點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國稅局強調,若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就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羣媒體的隱私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國稅局查覈,該局已積極研析各類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相關資料,蒐集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舉例來說,甲君自110年1月起開設紋繡、彩妝教學課程,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安排學員或消費者前往特定地點,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經蒐集甲君於網路上刊登之行銷廣告資訊暨收款帳戶等資料,查獲甲君110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依查得資料覈定甲君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金額計3,274萬元及漏稅額163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6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63萬餘元。

國稅局說明,個人以營利爲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