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中贍養老人一項是否可以填寫爺爺奶奶?

個人所得稅中關於贍養老人的扣除項目,是否包括爺爺奶奶,需要根據特定情況來判斷。

首先,如果爺爺奶奶的子女均已去世,並且他們本人年滿六十週歲,那麼他們是可以被納入贍養扣除的範圍內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裡的“被贍養人”包括年滿60歲的父母,同時也涵蓋了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然而,如果爺爺奶奶的子女並未去世,那麼他們就不符合被贍養扣除的條件。

關於贍養老人的扣除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 對於獨生子女,每月可以按照2000元的標準進行定額扣除。

2. 對於非獨生子女,需要與兄弟姐妹共同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最高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分攤方式可以協商決定,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但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並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分攤方式和額度。

此外,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扣除項目還包括以下六項:

1. 子女教育:包括學前教育階段和學歷教育階段。

2. 繼續教育:涵蓋學歷繼續教育和職業資格繼續教育。

3. 大病醫療:以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爲準。

4. 住房貸款利息:爲貸款合同開始還款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合同終止的當月。

5. 住房租金:以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爲準。

6. 贍養老人:爲被贍養人年滿60週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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