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免扣繳所得 須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等扣繳義務人給付免扣繳所得時,雖不用扣繳稅款,但仍要記得在每年元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向國稅局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明定,違反扣繳義務者應裁罰。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等,給付免扣繳所得,例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或是其他所得,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扣繳稅款,仍應依規定在每年元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
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應處扣繳義務人1,500元罰鍰,並限期補報,仍不補報者將再依法處罰。
國稅局舉例,一位王老闆2023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的租賃所得1.2萬元,誤以爲給付免扣繳所得就免申報,隨後才補報,但已超過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適用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