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花蓮妹激戰給2千挨告 他喊冤:不知她15歲!法官信了判無罪

男子因爲與15歲女友完事後給對方2000元而挨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羿妏/臺北報導

臺北一名陳姓男子2017年間透過臉書認識住在花蓮的15歲少女花花化名),表示想進一步交往,花花沒有拒絕,直說「我有一種習慣會跟自己的男友拿錢」,兩人因而在一起,在這之後見面曾發生過2次關係陳男都會給2000元,直到花花母親得知後報警全案曝光。不過,陳男被檢方認定是與未成年進行對價性交而遭起訴,案經臺北地院審理,以罪證不足判陳男無罪。

判決指出,陳男分別在2017年的3月、5月與花花發生關係,其中一次完事後,他直接給花花2000元的金額,而給錢的舉動讓檢方認定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他因此吃上官司。陳男否認有進行對價性交行爲,直說當時花花自稱18歲,跟父親吵架後,纔來臺北找朋友,面對花花身無分文的狀況,他想說趕緊找旅館給花花睡,給錢一事純粹是男友給女友的「生活費」。

花花在警詢時稱,她高一時於臉書認識陳男,離家出走才真正見過面,2次見面都有發生關係,陳男也知道她當時僅15歲,而兩人完事後她確實有拿到錢。法官查看兩人臉書前期對話,「在一起嗚嗚」、「什麼在一起?」、「不能嗎」、「我可以照顧你全部」、「可是我有一種習慣餒會跟自己的男友拿錢」、「沒關係」、「沒帶錢」、「餓了」等相關訊息,只能確定陳男追求花花,且同意給女友金錢,不過沒有任何對價性交的證據

另外,法官勘驗檢方調查內容,雖指出花花外貌稚嫩,談吐非滿18歲女子,不過,花花的臉書個人資訊曾寫下「曾就讀○○高中」,上傳的照片又穿着俏麗,與身分證樸拙外型不同,確實會讓人誤會花花就是18歲女子,而兩人分別居住臺北、花蓮,見面不頻繁,對話內容均屬男女之間表達示愛舉動,針對檢方起訴的對價性交一事,證據不足,最終判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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