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案周泓旭每週一到派出所報到 警政署:完全無助防逃
▲警政署9日下午對法院裁定共諜案須赴警所報到處分提出不同看法。(圖/記者張君豪攝)
臺北地方法院8日裁定涉嫌共諜案的周泓旭限制出境出海,且每週一應赴派出所報到;警政署9日發表聲明,認爲強制處分向派出所報到根本無助防逃,額外加重警察負擔,早已向法務部報告,除非犯嫌有交通不便等因素難以向檢察機關報到外,都應向檢察機關報到。警政署希望司法院從善如流,比照法務部辦理,若涉嫌人真有逃亡之虞,應即刻羈押,以免警察常淪爲人犯落跑的替罪羔羊。
警政署強調尊重法院判決,但實務上週泓旭到派出所報到「完全無助於防逃」,又加重警方負擔,經常引起第一線執行同仁反彈。警政署指出:犯嫌報到的相關法源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款》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但實務上法院多用該法條第4款規定「其他經法院認爲適當之事項」命被告至住居所所在地之派出所報到。
警政署無奈表示,案件經警察機關調查完後,移送到地檢署追訴、審判都應屬於法官、檢察官權責,把被告諭知到派出所作法,等於院檢又把責任轉嫁到警察機關,加上全國各地派出所警力普遍不足,突然增加警察機關責任,受命派出所又無任何強制處份權利可防止被告逃逸,如果犯嫌潛逃又往往傷害司法威信。
警政署統計2018年間、全國警察機關報到案件達1千餘件,警察機關所耗費之警力本應用於維護治安工作,後經行政院協助、目前協調法務部除因交通不便或有事實上難以至檢察機關報到等情形外,均向檢察機關報到。警政署希望司法院從善如流審慎考量,比照法務部精進作法,讓全國警力能全心全力投入地方交通、治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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