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親變事主!高市官員遇夫妻互毆當和事佬 遭反咬作僞證還被打
陳姓男子與前妻發生爭執互告傷害不起訴,陳男遷怒作證的李姓市府官員,毆打李男及出言侮辱被判拘役30日。(本報資料圖片/郭良傑高雄傳真)
陳姓男子4年前與前妻在路邊發生爭執互毆告上法庭,在高雄市府上班的李姓男子出面勸阻無效,陳男與前妻互控傷害,陳男認爲李男作證時偏坦前妻、作僞證,多次騷擾及路上堵阻李男,併到李妻經營的小吃部鬧事,去年7月騎機車靠近徒步的李男,出手毆打李男頭部、後腦等處,辱罵「甲拎北作僞證」、「小人」、「狗官」,李男怒告陳男公然侮辱及傷害,高雄高分院依傷害罪判處陳男拘役30日,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在2020年11月間與蘇姓前妻在路邊發生爭吵,陳男拿安全帽追打蘇女,蘇女也出手抓傷陳男,兩人互控傷害,最後檢方偵結不起訴,在市政府上班的李男當時路過見狀出面勸阻陳男與蘇女,併到警局作證。
檢方偵結不起訴後,陳男認爲李男作僞證,提告也獲不起訴,對此一直懷恨在心,到李男的臉書留言辱罵,騷擾李男的臉書友人,也到李男太太經營的小吃店鬧事,還經常在中午休息時間到市政府路上堵李男出言羞辱,如此情況維持一年多,李男均忍下未予理會。
陳男持續騒擾李男,去年7月某日中午11時50分許,李男在中午休息時間走在路上,陳男騎機車靠近,出手毆打李男後腦、頭頸部,還大聲辱罵「小人」、「狗官」及「甲拎北做僞證」等語,造成李男頸部挫傷及扭傷等,李男不再忍讓,怒告陳男妨害名譽及傷害等罪,一審判拘役30日,陳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陳男曾對李男作僞證一事提告不起訴,因李男是在警局作證,沒有作具結,無論李男的供述爲何,均不構成僞證罪,僅因主觀認定李男作出不利他的證述,未控制自身情緒,出手毆打及詆譭李男名譽,造成李男受傷及名譽受損,陳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亦未賠償被害人及獲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考量他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