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公股人事應與選舉結果脫鉤

工商社論》

九合一選舉結束後,外界關心內閣是否改組,公股人事的安排也再度成爲焦點。臺灣平均每兩年就有重大選舉,政治人物因選舉結果更迭無可厚非,但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公股人事不應淪爲政治酬庸或追殺下的犧牲品,公股事業高層任命應結合任期制和績效制,才能讓公股事業長久且健康的經營下去。

盤點臺灣目前的公股事業,可以分爲純國營和泛公股兩種,前者包括金融機構的臺灣銀行、土地銀行、輸出入銀行和經濟部轄下中油、臺電、臺糖、臺水等,後者除了金融業的合庫金、兆豐金、第一金、華南金、彰化銀行和臺灣企銀,還包括中鋼、中華電信、陽明海運和中華航空。

從上述名單,不難發現,其中純國營的部分,一則因爲沒有上市、櫃,二則需要編列預算且具有承擔政策的任務,例如中油和臺電的價格可能必須配合政府穩定物價而凍漲,以致可能侵蝕獲利,或是臺銀過往肩負軍公教利率補貼的重擔,人事確實宜由中央指派。

但在所謂泛公股企業的這一塊,上述公司不僅公開發行,與股民權益息息相關,且股民人數都不算少,以先前「航海王」概念盛行時來說,陽明海運股東人數一度達39萬人;再者,這些公司許多都名列臺灣50(0050)或臺灣高股息指數(0056)成分股,如果不看公司業績而是因政黨選舉結果來決定人事,根本是無視股民權益。

再回歸目前各國力推的公司治理和ESG,以臺灣爲例,金管會的公司治理3.0對企業、特別是上市櫃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組成、財務等資訊揭露都有嚴格要求,但唯獨遇到「公股」這塊,目前看來人事權和董事的部分仍屬於例外原則,這樣不僅對其他公司不公平,對投資人顯然也不公平。

不論從任何面向來看,公司治理的重要精神便是專業經理人,回推到泛公股事業來看,最簡單的便是政府應該將所有權和人事指派權分開,不論是公股董事或董總等高層人事,都應該由專業出發,而非政治酬傭,當然也不應該因爲兩年一次的選舉結果就動輒引發人事大搬風。

更何況,一家公司的經營方針必須有前瞻性和持續性,例如因應產業結構改變,公司可能必須有五年計劃、十年計劃,更不必說現在各行各業都爲了淨零碳排議題在努力,這樣的經營藍圖,絕不是由可能僅在位兩、三年,或最多當四年的董事長來擘畫,也很難冀望靠政黨上任的董、總有「永續」的整體考量。

臺灣的許多公股既然已經民營化,更公開發行上市櫃,就應該走向民治、放棄官治。不論是站在吸引外資、造福投資人、照顧員工和保障股東權益的觀點,採用專業經理人,輔以任期制和考績制,才能解決目前泛公股事業往往人隨政轉,公司政策又常因人走而茶涼的窘境。

其中任期制有兩大好處,一是避免前述因爲選舉結果就讓企業高層也跟着改朝換代,可以讓主事者有空間可以思考公司至少未來三到五年的中期策略;二是很多政策和績效也需要時間檢驗,例如現行制度下,不排除會有泛公股企業爲了搶短錢,衝高短期獲利來替自己爭取較好的獎金,卻把後患留給企業來承擔。

但空有任期、不看績效,有可能讓部分因酬傭取得職位的人可以鑽漏洞,透過任期的保護傘卻不做事,這也非股東之福。因此在任期制的同時,輔以績效制度,一方面保護這些政府派任的經營階層不會因選舉變天就失業,同時也要求這些被派任者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必須拿出成績和作爲來證明自己值得留在這個位子。

長久以來,不論哪黨執政,常見的弊端之一,就是在國營事業之外,把事實上已民營的「泛」國營事業也視爲政府的私產和囊中物,美其名是替全民守護資產,實際上則是在人事上私相授受,這不論對泛公營事業本身、員工和內外資股東來說,絕對都不是好事,更不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也難以服衆。

選舉有輸有贏,但政治的輸贏不應綁上單一企業的經營前景,期盼政府可以正視長期以來公股人事指派問題,讓這些已上市櫃的泛公營事業人事可以正常化、合理化,而非跟着政治派系輪調,這樣纔是對民衆負責,也纔有資格談臺灣企業要落實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