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因應大陸貿易壁壘認定的上策與下策

兩岸加入WTO已超過20年,我方有沒有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不言可喻。圖/新華社

中國大陸於今年4月對臺灣展開貿易壁壘調查,上週五公佈最終結論,認定臺灣長期以來禁止2,400多項大陸產品輸臺,已構成貿易壁壘,這份長達24頁的報告公佈之後,接下來可能採取的措施爲何?如何因應以讓明年經濟風險降至最低?三位總統參選人要有因應之策。

上週消息傳來,各部會迴應如下,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表示,大陸對我片面進行貿易壁壘調查並宣佈調查結果,顯已違反世貿組織(WTO)機制與規範,且完全不符合事實,我方絕不接受此片面認定結果。陸委會也說,陸方刻意繞開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明顯具有政治目的。農業部強調,兩岸同是WTO會員,當時貿易並沒有協商,我國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濟部次長陳正祺受訪時則指出,兩岸加入WTO已超過20年,應該在WTO架構下協商,至於大陸接下來會採取什麼措施,他不做臆測。

相較各部會老調重彈,工總認爲此次陸方沒有公佈對應措施,顯然是保留了兩岸對話的空間,由陸方在報告中提及我方未能履行ECFA第二條:「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說明陸方希望ECFA延續並貫徹執行的態度。

從各方的迴應,我們發現工總與陳次長的迴應算是務實而專業,自今年4月以來,各部會的迴應一直圍繞在「我方沒有違反WTO規範,陸方刻意政治操作」這個點上,然而,長期限制2,400多項大陸產品來臺,法理上我方站得住腳嗎?回顧歷史,臺灣自1992年起展開入會(WTO)諮商,大陸也正在進行入會談判,當年談判官員已意識到如果不援引《馬拉喀什設立WTO協定》第13條的「排除條款」,來排除大陸適用最惠國待遇(MFN),則入會後勢將面臨給予大陸MFN的難題。

何謂MFN?1992年國貿局所編的GATT答客問第五題這麼說:「最惠國待遇原則即一般所稱之不歧視、無差別待遇原則,任一締約成員對任何國家之貿易相關措施,必須立即且無條件適用於所有締約成員,此爲GATT爲擴大貿易目標所定出之第一條原則,亦是達成GATT宗旨的最大支柱。」

這意思是,如果我們不援引排除條款,入會後就必須給予大陸MFN,用白話文說,就是入會後我們開放給日、韓進口的商品,也要一視同仁地開放給大陸,要不要提排除條款可謂左右爲難,爲難的原因在於我國一旦提了排除條款,日後固然可以不用給大陸MFN,但入會案可能會橫生波瀾,我們要冒這個風險嗎?1999年11月我入會談判接近完成,面對大家詢問排除條款一事,當時行政院長蕭萬長表示:「是否動用排除條款,事涉國家利益,政府目前正在進行專案研究,基於國家立場,我們現在不能宣佈。」

2001年11月WTO部長會議通過我入會案之前,答案揭曉,我代表團啓程赴杜哈時發佈一份重要新聞資料如此寫着:「如果各國部長在11月11日的會中順利通過我入會案,我方將考慮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援引排除條款,並將依據經發會的共同意見,與中國在WTO的架構下,秉持互利互惠的原則,進行經貿交流。」

當年的決定是以入會爲重,爲免前功盡棄,因此不援引排除條款。然而,既未援引排除條款,自然就得給大陸MFN,大陸地區的貿易管理也得迴歸一般地區。換言之,自2002年元旦臺灣成爲WTO會員之後,只要日、韓可以進口的產品,也該讓大陸進口。不過,隨後的發展是我們並未給大陸MFN,直到今年12月,在貨品分類12,531項裡仍有2,513項仍未開放給大陸進口,開放比率79.9%,而對一般地區的開放比率已達98.9%,兩者差距不可謂不大。

我方有沒有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不言可喻!20年前曾參與談判,如今還在部會裡的官員應是心知肚明,這雖是淺顯的道理,但政治人物未必明瞭入會案的曲折,在不明白當年曆史背景下,過度情緒發言非但無助於解決問題,反而讓問題複雜化,文官有責任讓政務官瞭解當年的歷史。近年我對大陸出口比率雖然下滑,仍高達35%,大陸依舊是我最大出口市場,一旦以情緒、選舉爲考量來回應這個問題,將置明年臺灣經濟於險境,這是下策。

我們認爲,只有從1992年以來的談判歷程,及WTO的法理來認知、理解這個問題,進而與大陸協商來解決MFN的歷史矛盾,纔是上策,古人說:「凡是自是,便少一是;有短護短,更添一短」,大哉斯言,盼執政當局及總統參選人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