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1天要30萬!早餐店殺手爽撈15萬和解金 再告同事作僞證
▲「早餐店殺手」出沒,店家都受害。(圖/記者周宸亙攝,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早餐店殺手」劉姓女子又來了!她在雙北應徵上百家早餐店,錄取後就脫序奧步如摔餐盤、摳腳洗蔬果等,逼得店家開除她,而後她就到勞動局申訴,以此賺取和解金。這次她在麪食館上班21天辭職,還申訴至勞工局,拿了3500元和解金後更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店家支付工資、加班費合計30萬3985元,並對出庭作證的餐廳員工提起僞證告訴。
46歲的劉女看準了早餐店和小吃攤可能沒有依照《勞基法》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或提撥退休金,於是她在雙北地區應徵工作,確定上班後再「露出真面目」,店家難以忍受開除她,她就會到勞工局申請調解。不少店家覺得理虧,摸摸鼻子付3000元和解金;她還會以僱主非法資遣爲由,要求付她沒上班期間的工資。
根據新北勞工局統計,2015年至2017年期間,劉女申請調解案大約130案件,成立件數約50件,和解總金額15萬元左右,最後一件是2017年8月申請,許多店家吃過虧,都對她印象非常深刻。店家也喊冤,明明有請劉女提供身分證辦理勞健保,但她不肯提供,「過了3天后,她手就沒有在動,而且會跟同事說,不能碰到我的手,不然我會告你。」
劉女這次稱在麪食館上班21天,突然被告知不用上班,就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不當解僱勞資爭議調解,過程中,她還稱曾提出想要回餐廳工作,但沒有獲得迴應,存證信函也沒有消息,但她認定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因此店家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及不當解僱爭議期間的工資共30萬3985元。
▲▼早餐店殺手!2年調解50案拿15萬調解金。(圖/東森新聞)
然而麪食館卻反駁,明明是劉女工作內容無法適應而主動提離職,公司也給付劉女1月9日至1月29日的工資共1萬4600元,雙方已經終止勞動契約。餐廳黃姓女員工也證稱,離職當天,在店內做外場服務的劉女和店長講話,提到垃圾桶沒有收進來,她卻辯有收,店長勸她認錯就好不要狡辯,劉女最後就說那她不要做了。
黃女表示,劉女當時也自己說「那就做到今天爲止」,豈料過沒多久,她又回到店裡和店長說不然讓她繼續工作,但店長堅持,同時也算完她所有的薪水。另外,受麪食館委託前往勞工局調解的黃姓男子表示,就雙方爭執解僱是否具正當性、勞工退休金及加班費進行調解,最後也達成和解,店家當場給付3500元給劉女,且勞資雙方拋棄衍生而成的民、刑事及行政之申訴權利。
劉女提告店家敗訴,又不服聲請再審,被法院駁回不得再上訴後,她另向臺北地檢署指控餐廳員工黃女和受委託調解的黃男涉犯僞證罪,更稱黃男既然是店長同學卻年紀不同。不過檢方最後調查,黃女和黃男所陳述的內容並無與事實不符,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兩人涉犯僞證罪,事證不足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