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稅收立法再進一程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日前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關稅法的出臺,是落實稅收法定改革任務的重要舉措,對發展對外貿易、擴大制度型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關稅是以進出口貨物和進境物品爲徵稅對象,由海關在進出口環節徵收的稅種。關稅法保持現行關稅稅制基本穩定,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完善現行制度和有關政策內容並上升爲法律,共7章72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紹,近年來,關稅領域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有必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關稅法。一方面,爲積極有效應對國內國際形勢變化,需要在完善關稅制度的同時,強化關稅作爲國內國際雙循環調節器的作用;另一方面,隨着通關便利化改革持續深入推進,按照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有關要求,需要及時將關稅徵收管理有關成熟經驗做法上升爲法律制度。此外,立法法明確要求,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
關稅法堅持問題導向,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實關稅應對措施。在維持現行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關稅措施、徵收報復性關稅措施的同時,增加規定對不履行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或者關稅優惠條款的國家和地區,可按照對等原則採取相應措施。
根據關稅的性質和特點,關稅法穩妥靈活設計相關制度機制,在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的同時,進一步滿足相機調控實際需要。例如,在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徵收方面,關稅法明確,授權國務院根據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對外交往、經濟社會發展、科技創新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制定關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關稅法總結海關通關便利化改革經驗,進一步完善關稅的徵收管理制度。一是明確關稅徵收管理可以實施貨物放行與稅額確定相分離的模式;二是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規定選擇海關辦理申報納稅;三是將實踐中允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彙總繳納稅款的做法上升爲法律規定;四是將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時申請退稅的期限由1年延長爲3年,同時明確,海關發現多徵稅款的應當及時退還納稅人。
王翔還提到,適應對外貿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需要,關稅法規定,關稅徵管應當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標準化、便利化水平。
據瞭解,隨着關稅法制定出臺,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3個稅種制定了法律,稅收立法再進一程。 (經濟日報記者 曾詩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