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彈性退休,三部門印發通知
人社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4〕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爲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我們制定了《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
爲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體現自願、彈性原則,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職工50週歲、55週歲及男職工60週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第二條 職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
第三條 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的,所在單位應及時爲其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條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後,不再延長。
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條 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延續,單位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職工達到彈性延遲退休時間,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終止,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爲其辦理退休手續。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七條 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應達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第八條 所在單位應不晚於職工選擇的退休時間當月,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如實提供退休時間申請書等材料。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對領取基本養老金申請進行審覈。職工從審覈通過的退休時間次月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條 對已經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再受理彈性退休申請。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充分尊重職工意願,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願,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第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探索擴展退休服務,主動爲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供關於辦理退休手續的預先指導和提前受理等服務。
第十三條 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彈性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批同意。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經達到原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本期編輯 鄒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