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自由時報》99年報導藝人陶喆「鬼祟出門買醉」、「沾酒狀況多」等內容,陶喆不滿提告,求償200萬元。一審判決陶喆敗訴,臺灣高等法院1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陶喆(左)告自由時報敗訴。(圖爲資料照片,記者賴鬱泰攝)
判決指出,陶喆認爲自由時報於99年5月間報導他「鬼祟出門買醉」、「才子多情,近年曾與…鬧出緋聞」等內容的文章侵害他的名譽,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自由時報則認爲,陶喆爲公衆人物,且報導均有照片佐證。
一審法官認爲,陶喆確實曾因喝酒及男女交往情形而被不同媒體報導,自由時報的報導屬綜合相關報導後所作客觀推論意見性的陳述,報導也有憑據,是就可受公評的事實作評論,無真實惡意,判決陶喆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