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通過了什麼? 「已二讀」條文一次看

立法院21日院會繼續處理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在院長韓國瑜宣佈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下,國民黨與民衆黨以人數優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二讀,規定赴立院備詢者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爲,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姚志平攝)

立法院昨(21)日繼續審查國會改革法案,挑燈夜戰至12點,雖場內外都有抗議、叫陣,最終仍二讀表決通過21條條文,其中包括通過藐視國會罰則,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預計24日、28日院會議程將續審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綜觀朝野連日來爲國會改革法案吵翻天,究竟所謂國會改革5法有哪些?目前又通過了哪些內容?《中時新聞網》爲您整理重點(至5/22上午8時止)。

立法院17、21日院會審查國會改革相關條文。(中時新聞網/製圖)

•國會改革五法:

是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爲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5法的修法。

已二讀通過的條文重點:

•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明定總統應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應於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國情報告採即問即答形式。

•增訂藐視國會罪罰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官員對質詢之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也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僞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爲。被質詢人經主席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覆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院會決議,可處2萬元至20萬元罰鍰。而違反上述規定者均可移送彈劾或懲戒

官員於立法院受質詢虛僞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人事同意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

立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表決

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覆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覆,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僞資料;違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調查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第45、46、46-1、46-2、47、48條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1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