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認定放寬 比照日本
勞委會修正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除新增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等多種疾病外,並比照日本縮短加班時數認定標準,只要發病前一日或前一週有特別過度且長時間工作,或工作負荷過重導致過勞死,都算是職業病,至於工時爭議等舉證責任,亦將改由僱主承擔。
勞委會說明,未來只要勞工提出超時工作的指控,只要僱主無法提出反證,或提不出勞工出勤記錄,將一律採認勞工說法,僱主將要支付勞工職災補償金。
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因過勞而猝死,但勞委會並沒有認定爲職業病,引發立委及民衆對於「責任制工作濫用」及「過勞死標準」的關切。勞委會檢討後,將現行「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修訂爲「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參考指引」,已正式公告,即日起實施。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指出,新標準將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納入職業病認定基準中,未來包括腦出血、腦梗塞、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主動脈剝離、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疾病,只要是因爲職業而促發,就算是職業病,勞工可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
另外,新基準參考日本作法,放寬過勞死加班工時認定標準,除依照猝死勞工的工時研判是否爲過勞死外,亦將增加「工作負荷是否過重」的新判定標準。
傅還然說明,新基準採綜合認定,工時僅是認定標準的一部份,工作型態亦將爲考量的因素之一。以工時爲例,若勞工猝死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92小時、發病前2到6個月加班時數超過72小時,就可能被認定爲過勞死。此外,發病前1到6個月若加班時數每月超過37小時,亦將被認定爲過勞死,新標準比現行工時標準,再縮短8小時。
至於短期工作過重部份,現行標準必須符合「一日24小時持續工作」、「一週每日工作16小時」,新標準則改爲「發病前到前一天之間有特別過重且長時間工作」、「發病前一週內有常態性長時間工作」,或是工作型態及工作負荷導致精神緊張,都符合職業病標準。
勞工若證實過勞死,僱主必須支付勞工「職災補償金」,數額爲勞工45個月的薪資,勞基法規定,若僱主替勞工投保勞保,勞保職災給付可以抵充一部份金額,但由於勞工實際薪資可能超過勞工投保薪資,差額部分還是要由僱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