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法雙標對待日、陸人?媒體人翻出綠營2草案:簡直笑話

大陸籍錢姓男子2018年遊臺時在高雄疑因路燈漏電被電死,行政院函令稱「大陸人不具中華民國國籍」,引爆是否能國賠爭議。(圖爲路燈漏電意外示意圖,本報翻攝資料照片)

一名中國大陸游客在臺灣被路燈電擊身亡,因高雄法院認定「大陸地區民衆也算中華民國國民」,家屬聲請國賠獲准。近日行政院發函令各部會「大陸人民沒有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舊函釋不再適用,引發討論。媒體人黃揚明指出,現在討論什麼日本人賠、中國大陸人不賠,簡直笑話,因爲2021年行政院就曾提出《國賠法》修正草案,多名民進黨立委也曾聯署,兩案都將「互惠條款」刪除,力促「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國賠)」。

據行政院函示稱,「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外界也討論國賠法疑有雙標對待日本人是與中國大陸人士。

黃揚明 27 日在臉書發文直言,一名陸籍人士的國賠案引發行政院高度關注,還因此廢止一紙函釋,「但實質意義實在很低,畢竟兩岸條例、憲法增修條文都沒修」。

黃揚明也認爲,現在討論國賠是否有「雙重標準」對中國大陸人民與日本人民意義也不大,因爲行政院 2021 年、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時,就提出《國家賠償法》修法草案,將現行第15條的互惠條款刪除。

現行的《國賠法》第15條,「本法於外國人爲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爲限,適用之。」意即,請求國賠的外國人士,需要該國也有國賠制度,且中華民國國人也能夠在該國聲請該國國賠,外國人士才能聲請我國國賠。

黃揚明引述當時行政院新聞稿中所述的修法理由,「由於現行條文第15條互惠原則之相關規定,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予以刪除。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我國領域內發生之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

黃揚明表示,雖然政院版草案2021年9月中旬送到立法院後,至今僅經過一讀程序,尚未排入委員會審議,但是在去年12月,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與無黨籍立委蘇震清、黃國書一同提出的《國家賠償法》修法草案版本中,幾乎和政院版一模一樣,也刪除了第15條的互惠條款,也就是不分國籍都可在臺灣聲請國賠。

而該草案的聯署人中,包括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蘇治芬、王美惠、張廖萬堅、劉建國、林岱樺、陳明文、羅美玲、陳歐珀、範雲、邱志偉、蔡易餘、鄭運鵬、林靜儀。

黃揚明酸說,「還去討論什麼日本人賠、中國大陸人不賠,簡直笑話」。

鄭運鵬日前則在臉書指出,18日質詢時他提出「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的函釋被媒體被拿來當成認知作戰的素材,要求法務部廢除該函釋,25日收到政院發函,舊函釋停止適用,「法官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就是法官個人意識形態問題,就是錯誤的判決要接受國人的批判」。

鄭運鵬稍後也補充,「有關於國賠案件,認定是我國政府的責任,要賠償中國來臺旅客,我沒有意見,只是賠償理由不能是法官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算中華民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