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實施新一輪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行動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健全推進新型城鎮化體制機制。近日,國務院印發《深入實施以人爲本的新型城鎮化戰略五年行動計劃》,提出實施新一輪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行動。如何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加快融入城市?一起來看——
落戶限制更少
——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落戶限制,推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
●全面落實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取消落戶限制要求,全面放寬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城市落戶條件。
●完善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超大特大城市積分落戶政策,鼓勵取消年度落戶名額限制。
●各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具體落戶辦法,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完善全國公開統一的戶籍管理政務服務平臺,提高戶籍登記、遷移便利度。
教育供給更足
——保障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受教育權利
●以公辦學校爲主將隨遷子女納入流入地義務教育保障範圍,加大公辦學校學位供給力度,持續提高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比例。
●加快將隨遷子女納入流入地中等職業教育、普惠性學前教育保障範圍。
●優化區域教育資源配置,建立同人口變化相協調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供給機制。
●依據常住人口規模變化動態調整、統籌優化各地教師等人員力量。
住房保障更多
——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體系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逐步將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範圍。
●加大農業轉移人口經濟可承受的小戶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積極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支持採取多種措施通過市場化方式滿足農業轉移人口住房需求。
●逐步使租購住房羣體享有同等公共服務權利。
●在具備條件的城市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
社保更加健全
——擴大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覆蓋面
●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完善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
●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
●全面落實持居住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增加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數量。
●深入推進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
●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社會救助範圍,爲困難羣體基本生活提供兜底保障。
公共服務更便利
——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
●把握人口流動客觀規律,推動相關公共服務隨人走。
●各地區在動態調整基本公共服務配套標準時,要增加常住人口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按照常住人口規模優化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佈局。
●推進居住證與身份證功能銜接,健全以公民身份號碼爲標識、與居住年限相掛鉤的非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穩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由常住地供給、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就業機會更豐富
——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穩定就業
●完善農民工等重點羣體就業支持體系。
●實施製造業技能根基工程,重點支持製造業龍頭企業、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面向社會提供培訓服務。
●穩定職業院校面向農業轉移人口招生規模,以智能製造等新興產業和家政服務等用工緊缺行業需求爲牽引,實施職業教育產教融合賦能提升行動。
●完善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推進就業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加強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
維護進城落戶農民農村權益
——健全進城落戶農民農村權益維護政策
●規範開展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不得以退出上述權益作爲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探索建立自願有償退出的辦法。
完善激勵政策
——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激勵政策
●進一步推動轉移支付、要素配置等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
●完善中央財政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制度,人口淨流入省份可結合實際建立健全省對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
●落實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市傾斜政策,發揮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領域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的支持作用。
●建立新增城鎮建設用地指標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協調機制,合理安排人口淨流入城市義務教育校舍、保障性住房等用地指標。
●城市政府要加強對農業轉移人口的權益保護和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