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棒球隊員打擊預備區練揮棒 擊中隊友左眼判賠13萬

南投某國小導師2020年1月間帶學生參加樂樂棒球聯誼賽,小強在球場預備打擊圈練揮棒,擊中隊友小壯左眼受傷。小壯父母提告求償,一審判小強及父母連帶賠9萬餘元,二審改判賠13萬餘元,不得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南投某國小導師2020年1月間帶學生參加樂樂棒球聯誼賽,次打擊小強(化名)在預備打擊區練揮棒時,擊中隊友小壯(化名)左眼受傷,治療後有飛蚊症等後遺症。小壯父母嚮導師、小強及法定代理人提告求償,法官認定小壯對該意外傷害應負70%過失責任,一審判小強及父母連帶賠9萬餘元,經上訴二審,改判賠13萬餘元,不得上訴。

南投市某國小導師爲「第七屆璨揚杯全國樂樂棒球錦標賽」備賽,2020年1月19日帶隊員到南投縣立棒球場參加聯誼賽熱身。

12歲的小6隊員小強,任次打擊手時,進預備打擊區練揮棒,擊中隊友小壯左眼,致左眼球挫傷、外傷性眼球前房出血、外傷性左眼球瞳孔放大及疑似眼眶骨折等傷害。

小壯父母主張,帶隊導師管理欠缺,根據樂樂棒球推廣協會比賽規則,預備打擊區不可揮棒,對導師、小強及法定代理人求償醫療相關費用8900元及精神撫慰金。

導師抗辯,次打擊者在預備打擊區練揮棒,未違反規則,且預期無人進入,小強當時背對小壯,無法發現有人進入揮擊範圍;他身爲帶隊老師是公務人員,縱使欠缺管理致隊員受傷,僅能請求國賠。

小強父母主張,他們案發時在觀衆席觀賽,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提出該錦標部分賽事影片,也有球員在準備打擊區內練揮棒,且各校也未採用協會對預備打擊區相關規定。

學校2人證稱,導師平日指導,次打擊者可在準備打擊區內練揮棒,其他球員只能在休息區,不能隨意靠近;並提醒揮棒者要注意四周是否有人,且見有人練習揮棒,不能靠近。

一審認定,小壯父母僅能依《國賠法》求償,不得直接嚮導師求償;審酌學齡階段因運動賽事不慎眼睛受傷,影響外觀,造成生活求學不便、就醫痛苦,認定精神撫慰金30萬元,但小壯對意外事件應負70%的過失責任,判決小強及父母連帶賠償9萬2670元。

案經上訴,臺中高分院審酌,中國附醫對小壯治療後遺症函覆指,造成畏光,夜間視線邊緣恐稍微模糊;飛蚊症干擾視線感受。

二審認定,精神撫慰金應以45萬元爲當,改判小強及父母連帶賠償13萬7670元,全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