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海外不動產放款合併監理 金管會:避免流動性風險
日前本國銀行提出四大建議,其中,金管會特別提到國銀海外不動產放款合併監理的原因,主要是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規定,在營運方面無論國內外據點,相關財、業務都必須合併做監理,特別是根據銀行法第72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的3成,金管會解釋,若銀行放款過度集中在不動產的部分會有流動性風險,因此法規設計除了要與國際接軌,也要同步考量國內外情勢的發展。
金管會舉例,新冠疫情期間,歐美地區的商用不動產風險偏高,因此採合併監理除了依循國際間裡規範之外,另一方面也是爲了風險控管考量。
觀察國銀在不動產放款方面的情形,金管會指出,今年7月底國銀購置住宅貸款餘額爲10兆6,035億元,年增率10.84%,與上月比稍微高出1.5%,原因有三,一爲疫情過後國內景氣持續復甦、二是自住剛性需求浮現、三是建案完工陸續交屋所導致。
此外,金管會指出,本國銀行今年7月之銀行法第72條之2比率情形是26.62%,主要是因爲分子(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餘額)14.86兆元,以及分母(存款總餘額與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55.85兆元,兩者同時都增加,但本月並無超過29%的銀行,28%~29%有5家、27%~28%有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