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運繫於大法官理性裁法 而非迎合

憲法法庭6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部分進行言詞辯論。圖爲司法院憲法法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自今年二月立院開議以來,幾乎天天都有立法爭議的新聞。所謂立法爭議,並不全然是立法本身有瑕疵引起的爭議,而是外力介入以「立法瑕疵」爲藉口的不理性問政爭議。所謂「理性」,是在某一特定時空最適當的政策選擇。理性即是正義,並非真理。面對國會立法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如何得到四海皆准的規範,自是困難重重。國家立法如此,行政執法抑或司法裁法又是如何?此乃當下爭議值得探討之處。

理性既是特定時空的最適選擇,依憑者即是「特定時空」;換言之,國會如能洞察時需,且能因地制宜,即可制定符合國家需求的法制規範。此不僅可用於國會立法,地方立法亦復如此。

就筆者多年來的觀察,行政執法或司法裁法雖已有「立法」爲依據,但依法行政或裁判,仍有「法理情原則」的彈性應用;此即行政執法並非政治而是專業所在;有專業始知法理情的拿捏;司法裁法本諸專業,始得自由心證卻獲致核心價值的堅持。

國會立法,如無時空觀念,絕對制定不出符合時需,並能迎合空間發展的制度。因之,近半年來,在野聯合提出並通過的法制,有識者宜由時空爲基準,以爲功能檢驗,必能得出立法的可行或不可行。試問,憲法在成文法國家所以能持之久遠,依循的原則是立法的補充或立法的阻礙?國會立法是在製造政治問題抑或法律問題?政府施政本諸依法行政原則,該法系善法或惡法的政治基準爲何?民進黨政府自稱民主政府,爲何怕人民做主?民進黨政府自稱開放政府,爲何怕國會依循民主法治國家的機制所制定的監督機制?尤其奇怪的是,還有司法機關的應和。這是民主國家的正常現象?

民進黨政府不論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理應有反省能力,國會監督愈趨嚴格,行政部門腐敗就會愈少;其執政的時間就可愈長,何樂而不爲?司法部門唯有依憲政主義爲基準,並採取論理法則來推動以法律爲準繩的獨立裁判,纔是國家走向民主憲政的唯一規趨。當今的司法部門在事涉政治權力分配的事件,究竟有多少是依據法治原則;尤其憲政主義,有識者皆心裡有數。這是當前的法制社會所不該有的偏差。

凡愛國之士,應深切體認一個腐化的政府,國家最後的命運如何?國會立法之所以重要,在於本諸理性立法的制定制度,而行政機關則在於法理情原則下的施政。國人唯有團結,團結在理性的國會立法、理性的政策執法;更有賴於理性的裁法。是非論斷憑藉着對法學的良知良能,絕不是迎合上焉者可即。唯有政治精英皆能理性政治選擇,始可排除民進黨長久以來的製造腐化環境卻不自知。

對於理性的政策工具,國會立法務必以監督爲前提,健全機制爲準繩,並不斷的創新立法,促使國家法制能與時俱進,並有助於行政部門服務效能的提高;在裁法的司法機關更當忍辱負重,一切以人性尊嚴爲核心價值,採取公正公開公平的「三公原則」去裁法。絕對不能因貪戀官位,利己私心,才能做出歐陽修所爲的歷史性是非定奪。人們所最爲期待的理性政治,可以延伸爲理性法治國原則,就在此「時空」的合宜取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