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體態豐臉稚嫩 前大學講師花1500援交判刑6月
曾任大學講師的馬姓男子兩年前上網與國中少女援交,法院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爲少女體態成熟,但外表稚嫩,馬男曾在大學任教,應可預見對方未滿16歲,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
根據判決書,馬姓男子於民國100年7月暑假期間,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未滿16歲少女,同年8月9日雙方約好以1500元爲代價性交易,在桃園縣八德市某家網咖碰面後,由馬男開車載少女至某汽車旅館發生一次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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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少女上網援交,晚上超過11點在外面蹓躂被桃園少年隊查獲,她與馬男的關係因此曝光,由於兩人嘿咻時少女僅15歲,桃園地檢署檢官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起訴馬男。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馬男坦承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但辯稱對方在交友網站上登記19歲,他不知道少女未滿16歲。法官認爲,少女身高160公分、體重45公斤,已具備「成年人之體格」,被告有可能被少女登錄在網路上的資料誤導;且檢方所提兩人即時通對話內容,是在「性交易」後發生,無法證明之前被告已知對方年齡,當庭宣判馬男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爲,少女雖然體態成熟,但外表稚嫩,留着一頭黑長髮、脂粉未施,講話又很幼稚,馬男自承在大學任教3、4年,對於已滿18歲者的言談舉止,更屬具有特殊辨識經驗的人。另根據2人即時通對話內容,馬男聽到少女「就讀國中」後,並無任何驚訝的言詞,甚且想約出少女。
法院審酌馬男是擁有博士學歷的高級知識分子,甚至曾於大學任教、爲人師表,竟爲求滿足自己的性慾與未滿16歲女子發生性行爲,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判刑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