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從七一講話看兩制臺灣方案(陳勤浩)

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前中)及夫人彭麗媛(前右)7月1日結束香港行程,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向送行學生致謝。旁爲新任行政長官李家超(前左)。(摘自港府新聞公報)

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慶祝香港迴歸25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一國兩制」是經過實踐反覆檢驗了的,符合國家、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澳門根本利益,得到14億多祖國人民鼎力支持,得到香港、澳門居民一致擁護,也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贊同。這樣的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

習近平這次講話未提及臺灣,但他對香港「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總結、肯定和支持,對於兩岸探索兩制臺灣方案,推進和平統一進程具有重大啓示意義。

衆所周知,「一國兩制」的宗旨是和平解決歷史遺留問題。1979年中美建交後,國際國內政經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共領導人鄧小平爲和平解決國共內戰遺留下來的臺灣問題,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這個時期鄧小平也正在醞釀展開中英談判,解決香港英屬殖民地迴歸問題,後來「一國兩制」的構想首先用於解決港澳迴歸並獲得很大成功。

自2019年習近平倡議兩岸開展民主協商,探索兩制臺灣方案以來,.臺灣方面遲遲未能深入展開。臺灣社會對「一國兩制」的內容知之甚少,誤解甚深。臺灣社會對「一國兩制」的牴觸和疑慮有多種原因,其中最主要的認知盲點,就是所謂「臺灣等同港澳」。認爲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擁有自己的土地和人口,有自己包括「憲法」在內的整套法政系統,有自我管轄權和對外關係權,選民可直選最高領導人及各級行政長官和民意代表;而香港澳門則是列強歸還中國的殖民地,從未擁有過臺灣的這些自治權力,臺灣接受「一國兩制」就是接受港澳模式,就是被矮化、被貶低和被歧視。

實際上,港澳與臺灣問題既有共通性,也有差異性,用「一國兩制」的和平方式解決港澳臺問題,其共通性都是爲着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及發展利益。但由於兩者還存在國共內戰遺留問題與列強殖民地迴歸的差異性,因而「一國兩制」構想在兩者的具體實施方案上,必然有許多不同之處。比如「鄧六條」提到和平統一後,臺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司法獨立,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官員駐臺,黨政軍等系統都由臺灣自己管理,中央政府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等,其自治高度是港澳迴歸後所不能比擬的,體現了中華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同胞心和同情心。習近平關於「兩制」臺灣方案的論述和倡議,正是針對臺灣有別於港澳的歷史背景和現實因素所提出。

習近平在2019年1.2講話中指出:「『一國兩制』在臺灣的具體實現形式會充分考慮臺灣現實情況, 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臺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和平統一後,臺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臺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習總書記「五個充分」的論述,體現了海納百川的中國智慧和對臺灣同胞的尊重和體貼,是探索「兩制」方案、設計「兩制」在臺灣的具體實現形式的根本指針和基本遵循。

大陸改革開放以來,從「葉九條」、「鄧六條」、「江八點」、「胡六點」到習近平1.2對臺講話,大陸對統一後臺灣擁有的遠高於港澳的自治程度和優渥條件,均有非常清晰的表述和承諾。但是,面對兩岸「必須統」的問題,制度認同一直是臺灣主政者及社會的政治屏障。民進黨當局一直強調「兩岸制度不同,所以兩岸存在重大歧異」,以論證其推動「臺獨」、反對「一國兩制」的「合理性」。國民黨則仍抱持「統人沒能力,被統不願意」的心態,無論執政還是在野,也一直以制度不同爲藉口,要麼主張無限期堅持「不統」,要麼在不得不統的情況下,也不接受「一國兩制」,轉而主張以所謂「一國兩制」統一中國。這個主張以改變中國大陸社會制度爲統一前提,表面上似謀求與大陸中央政府同等的政治地位,實質上是在明知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堅持拒統的藉口。

臺灣問題攸關中國的國家核心利益,能否實現完全統一,不僅關係到領土、主權、安全問題,更關係到中華民族能否實現偉大復興,所以臺灣問題一定要解決,國家的完全統一一定要實現,這是十四億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一國兩制」是中國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與現代化發展戰略的創造性制度安排,在香港迴歸四分之一世紀之際,對「一國兩制」實踐規律進行總結,無疑將對兩岸探索兩制臺灣方案,具有重大的借鑑作用。

國家完全統一是歷史的必然。統一方式可以有多種選擇,大陸確立「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就是爲了照顧臺灣的現實情況,維護臺灣同胞的利益福祉,反映了最大的善意和誠意,展現了對民族、對後世負責的態度。就臺灣而言,統一也有被動統一與主動統一之分,而這兩者對臺灣的意義及所獲得的政治地位是十分不同的。主動統一,臺灣還有談判籌碼,可以提出條件,也可以提出臺灣版的「兩制」方案;而被動統一,可能就會在未來的談判中失去主動地位,從而失去提條件及獲得較高政治地位的機會。(作者爲北京清華大學兩岸法政問題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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