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掠奪周萬來文件 郭國文甩了國會尊嚴一巴掌(劉性仁)
立法院17日院會下午議程,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右)突然強搶秘書長周萬來(左)手中的提案書,並一路閃躲跑出議場外。(郭吉銓攝攝)
立法院17日院會下午議程,民進黨立委郭國文(中)搶奪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的提案書後,一路竄出議場外。(姚志平攝)
國會改革五法在520前闖關三讀,國民黨團委員與民進黨團立委數度發生肢體衝突,孰料民進黨立委郭國文突然向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動手,搶走周萬來手中東西跑走,此舉令人譁然。對資深立院秘書長動手,對年長者動手並公然搶奪公文書,豈是亂字了得,立委彼此衝突就算了,竟然對議事人員動手,此例一開,後果不敢想像。
經瞭解,民進黨立委郭國文因爲數度想要搶佔主席臺都失利,乾脆把目標轉往「議事資料」,想說把資料搶走就開不了會,郭國文在臺下暴力拉扯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搶走他手中整疊資料,然後光速跑走,只剩周萬來一臉狼狽。
首先,立委攻擊秘書長毫無道理,議事人員本於職權,超出黨派,手搶秘書長手中文件不免有強盜搶奪罪之虞,動手推打更有傷害之嫌,此行爲應當譴責,更應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其次,立院暴力不僅有損立法機構的莊嚴形象,動手對立院秘書長更是失控的做法。
再者,根據立法委員行爲法,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項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佔據主席臺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爲議事之作爲或不作爲。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其中第九項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動手搶奪議事人員文件顯然已經屬於干擾行爲,實不足取。
立院要贏得社會的敬重,立委的行爲不能太脫序,立委之間爲了議案衝突口角尚可理解,但對議事人員動手公然搶奪文件實不足取,若立委們都對議事人員動手,拿他們出氣,試問誰願意擔任議事人員。因此建議立院必須決議對郭國文給予適度的處罰,否則立委行爲法將形同具文,讓資深秘書長周萬來受委屈了。(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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