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士官長救人殉職 空勤總隊「派錯機又誤判」要賠1319萬
海巡士官長柯博承爲救人,卻因空勤總隊「派錯機又誤判」殉職,如今已入祀忠烈祠。(中時資料庫)
空勤總隊AS-365N型海豚直升機、編號NA-106,2018年12月5日執行彭佳嶼西方約11浬處緊急醫療海上吊掛後送任務,當天執行吊掛的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在吊掛回失過程中遭重擊受傷殉職,柯男遺孀與家人認爲空勤總隊在吊掛救援過程有疏失,提告要求國賠2264萬餘元,臺北地院判一審判決內政部空勤總隊須賠償共1319萬餘元,仍可上訴。
這起不幸殉職意外,是發生在2018年12月5日,當時空勤總隊直升機執行彭佳嶼海域蒙古籍貨輪海難救援任務案,於下午4時53分臺北松山機場起飛,於5時33分完成印尼籍船長吊掛後,在5時52分吊掛海巡署救援人員一等士官長柯博承回收過程中受傷,搜救機於6時17分降落松山機場後,2人分送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及臺北長庚醫院,經急救無效死亡。
根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事後公佈調查結果,該機於人員勾接後開始爬升並加速,惟吊掛鋼繩於回收過程中發生擺盪,並卡滯於右起落架以致鋼繩無法繼續回收。機組人員決定操作該機減速並下降高度,嘗試於海面上滯空,藉由將吊掛人員放入水中釋放鋼繩張力,以利機工長將卡滯鋼繩脫離起落架後回收。
該機兩度下降後隨即爬升,未有明顯之滯空懸停操作。研判吊掛人員繫於此兩段期間兩度接觸海面,顯示正駕駛員於缺乏目視參考情況下,未能維持穩定滯空。吊掛人員回艙時已休克昏迷,除體表瘀血外並伴隨內臟器官損傷及骨折的嚴重挫傷,顯示該員於吊掛入水過程中遭受強烈外力撞擊。
法官認定,空勤總隊於本案中,未注意救援時間逼近終昏時刻,又錯誤派遣不適合夜間吊掛的直升機執勤,造成機組人員沒注意評估風險,以不安全作爲、不安全狀況選擇錯誤救援方式,做出錯誤操作及判斷,以致柯男被吊掛時多次遭強烈外力撞擊,終至死亡殉職,空勤總隊應負國賠責任。
空勤總隊AS-365N型海豚直升機、編號NA-106,2018年12月5日執行彭佳嶼西方約11浬處緊急醫療海上吊掛後送任務,當天執行吊掛的海巡署士官長柯博承在吊掛回失過程中遭重擊受傷殉職,柯男遺孀與家人認爲空勤總隊在吊掛救援過程有疏失,提告要求國賠2264萬餘元,臺北地院判一審判決內政部空勤總隊須賠償共1319萬餘元,仍可上訴。
這起不幸殉職意外,是發生在2018年12月5日,當時空勤總隊直升機執行彭佳嶼海域蒙古籍貨輪海難救援任務案,於下午4時53分臺北松山機場起飛,於5時33分完成印尼籍船長吊掛後,在5時52分吊掛海巡署救援人員一等士官長柯博承回收過程中受傷,搜救機於6時17分降落松山機場後,2人分送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及臺北長庚醫院,經急救無效死亡。
根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事後公佈調查結果,該機於人員勾接後開始爬升並加速,惟吊掛鋼繩於回收過程中發生擺盪,並卡滯於右起落架以致鋼繩無法繼續回收。機組人員決定操作該機減速並下降高度,嘗試於海面上滯空,藉由將吊掛人員放入水中釋放鋼繩張力,以利機工長將卡滯鋼繩脫離起落架後回收。
該機兩度下降後隨即爬升,未有明顯之滯空懸停操作。研判吊掛人員繫於此兩段期間兩度接觸海面,顯示正駕駛員於缺乏目視參考情況下,未能維持穩定滯空。吊掛人員回艙時已休克昏迷,除體表瘀血外並伴隨內臟器官損傷及骨折的嚴重挫傷,顯示該員於吊掛入水過程中遭受強烈外力撞擊。
法官認定,空勤總隊於本案中,未注意救援時間逼近終昏時刻,又錯誤派遣不適合夜間吊掛的直升機執勤,造成機組人員沒注意評估風險,以不安全作爲、不安全狀況選擇錯誤救援方式,做出錯誤操作及判斷,以致柯男被吊掛時多次遭強烈外力撞擊,終至死亡殉職,空勤總隊應負國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