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尚爲圓父親臨終心願還俗結婚 法官因這原因讓他自由

高院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一名男子聲稱滿足父親臨終心願,才還俗與妻子結婚,後來2人因故離婚,但她卻提告主張婚姻無效,一審判決離婚協議書籤名用印都是她所爲、離婚無效,但二審認爲,2人當初結婚登記根本沒有證人在結婚書約上「親自」完成簽名,結婚無效不用再討論離婚。可上訴。

她提告主張,與他在2011年9月9日與結婚,2018年間他稱欲出家,爲免他人議論,希望與她辦理假離婚,並保證日後會與伊重辦結婚登記,她於是應允和他假辦離婚,但離婚證人未親自見聞,兩造亦無離婚真意,2人婚姻關係存在。

但男子辯稱,他爲滿足父親臨終心願,才還俗與她結婚,之後兩造感情不睦早已別居,後來她經營公司失敗,未經同意以他名義簽發票據,經他發現向其反應離婚之意,她心懷愧疚故表同意,並委請其子女擔任證人辦理離婚登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2人結婚當時未有見聞其等均具結婚真意之2名以上證人在係爭結婚書約上完成簽名,雙方婚姻應歸無效,因兩造婚姻已屬無效,即無庸再行討論離婚登記是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