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V疫苗被“加價”,校服、墓園多收費……廣東公佈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新快報訊 爲有效引導經營主體依法合規經營,持續規範自身經營行爲,共同營造良好競爭生態,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十二起價格違法與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一、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市越秀區某衛生服務中心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案情介紹

廣州市越秀區某衛生服務中心在開展HPV疫苗接種服務中,利用HPV疫苗供不應求的“稀缺性”,除收取HPV疫苗接種服務費外,還以排除禁忌爲由,要求接種者在接種前購買體檢套餐並收取費用,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變相強制要求消費者接受額外服務。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九)項“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執行政府定價行爲,依據《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行爲,處6萬元罰款。

案件評析

疫苗接種事關公衆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本案的查處,在加強疫苗管理,規範預防接種,充分發揮疫苗在預防、控制疾病方面的作用,維護廣大受種者,尤其是女性受種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大意義,有力警示了各級疫苗接種單位不能“趨利種苗”,真正爲羣衆健康保駕護航。

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深圳市某行業協會違規收取培訓費案

案情介紹

某行政機關與深圳市某行業協會簽訂服務協議,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當事人針對其政務服務平臺的規範使用開展培訓,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卻在其自行組織的相關行業人員培訓中開展與上述委託服務事項一致的培訓課程,並藉機利用子公司的名義額外向參培企業收取培訓費用。也就是,當事人將政府本來免費向公衆、向企業提供的服務,變成自己的“賺錢工具”,這不僅增加了企業成本,也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經責令退款,當事人已將違規收取的培訓費用全部退還參培企業。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治理亂收費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8號)中“不得將國家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爲有償”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國辦發〔2020〕21號)中“嚴禁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託、授權事項違規收費”的有關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爲,退還違規收取的費用,並處罰款11萬餘元。

案件評析

行業協會商會本應是作爲連接政府、企業和市場的重要紐帶,在協助政府、服務市場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然而個別行業協會商會偏離正軌,存在利用行政權力、行政影響力、行業影響力違規收費等問題,這不僅增加了企業不必要的經營成本,也破壞了良好的營商環境。本案依法處理成效顯著,既對當事人違規收費行爲予以嚴肅懲處,又推動提升了有關政務服務的效率和質量,實現了規範涉企收費行爲與提升政務服務水平雙贏的局面。

三、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江門市開平市某墓園未按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案

案情介紹

開平市某墓園是2011年6月8日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營性公墓。2021年起,當事人在發改部門批覆取消安葬費項目的情況下,仍繼續向購墓人收取安葬費。經覈查,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多收866個墓穴的安葬費84萬餘元;同時,發改部門批覆當事人收取護墓管理費最高收費標準爲150元/年·穴,當事人對面積超過6㎡的墓穴以實際面積計收管理費,超出了150元/年·穴的最高標準,多收護墓管理費3萬餘元。經責令退款,當事人已將多收的76萬餘元退回購墓人。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和第(七)項“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規定,構成了未按規定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退還違規收取的費用,沒收逾期未退還的違法所得11萬餘元,並處罰款8.8萬元。

案件評析

民生無小事,殯葬是中華傳統禮制的重點,卻因風俗避諱等因素,只能遠離大衆視線,處在社會隱秘的角落裡。殯葬服務機構違法違規收費直接損害了逝者家屬的合法權益。本案警示殯葬行業經營者要加強自律意識,規範經營行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所有服務項目和商品價格要“陽光”公示,嚴守政府定價(指導價)紅線,尊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守護好人生最後一步路,真正讓老百姓逝有所安、生有所慰。

四、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市場稽查辦公室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低價傾銷案

案情介紹

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廣東省內互聯網定製城際客運專線業務,覆蓋全省17個地市33家企業345條線路,其中14條線路因當事人提供過大幅度“補貼”導致客票銷售價格遠低於相應線路實際運行成本,存在實際票價銷售收入遠低於運行成本的行爲,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構成了不正當價格行爲,依據《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20萬元。

案件評析

互聯網平臺企業利用資金、流量優勢進軍客運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爭奪市場,給客運市場秩序造成衝擊,帶來明顯負面效應。長此以往必然導致客運市場惡性“內卷式”競爭,該行爲嚴重侵害其他經營者的正當利益,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本案查處了網絡平臺長時間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客票(客運服務)的低價傾銷行爲,切實起到警醒作用,有效維護其他經營者正當利益,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五、肇慶市高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肇慶市高要區某民辦學校違規加價銷售校服案

案情介紹

肇慶市高要區某民辦學校在2020年至2023年期間從某製衣公司訂購夏裝、秋裝和冬裝三種校服,夏裝購進1148套,秋裝購進1565套,冬裝購進700套,購進單價分別爲夏裝46元/套、秋裝56元/套、冬裝90元/套,已全部銷售給學生,銷售單價分別爲夏裝75元/套、秋裝75元/套、冬裝120元/套,獲利分別爲夏裝29元/套、秋裝19元/套、冬裝30元/套,共獲利爲夏裝33292元、秋裝29735元、冬裝21000,合計84027元。經責令退款,當事人已將多收的費用全部退回交費人。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4號)關於義務教育代收費由學校據實收取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爲。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退還違規收取的費用,處罰款15萬元。

案件評析

教育收費問題是羣衆十分關注的民生問題,關係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本案中,當事人通過在校服費中盈利,損害了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教育收費秩序。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出手,查處價格違法行爲,切實保障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家長和學生的點贊,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益。本案警示學校管理者,要堅持“教育爲民”的理念,嚴格遵守教育收費相關政策、法規,共同維護教育收費良好秩序。

六、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汕頭市某燃氣建設有限公司違規收取居民用戶燃氣計量裝置費案

案情介紹

汕頭市某燃氣建設有限公司爲新建商品房用戶提供“IC卡表”和“物聯網表”兩種燃氣計量表具。其中,對安裝“物聯網表”的用戶收取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費用。而根據有關規定,“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當事人自2021年7月至案發止共收取“物聯網表”費用7308戶,共計1496480元。另查明,當事人還存在違規收取“辦理過戶”費8015元、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公示收費標準等違法行爲。經責令退款,當事人已把違規收取的價款1504495元全部退還。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二十八條關於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爲,退還違規收取的費用,並處罰款1507495元。

案件評析

水電氣暖企業多屬城市公用事業,往往具有一定優勢地位。個別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在爲用戶服務過程中藉機提供“差異化”、“個性化”安裝設施或服務以收取不合理費用。本案的查處有力警示水電氣暖等公用事業經營者要規範自身收費行爲,守住法律政策底線。

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查處深圳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電費中違規加收其他費用案

案情介紹

深圳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爲商業綜合體,對商業租戶轉供電過程中,按0.89元/千瓦時的標準向商戶收取電費,並按0.31元/千瓦時的標準加收用電服務費。經覈實,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間,當事人共違法向商戶收取用電服務費19423001元。經責令退款,當事人已退還多收費用1800餘萬元,剩下734978.69元因無法找到車場商家等原因未能退還。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規定,構成了電力價格違法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收取商戶用電服務費的電力價格違法行爲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沒收逾期未退還的部分734978.69元,並處罰款100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當事人在運營管理商業綜合體的過程中,在轉供電環節向商業租戶在電費中加收用電服務費,構成了電力價格違法行爲。通過本案查處,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及時清退了違法收取的費用,有效減輕了商戶的電費負擔,保障了商戶的合法權益,切實降低了商業租戶等中小企業的經營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本案警示其他轉供電主體,要強化轉供電主體的責任意識,不折不扣執行電價政策,嚴禁在電費中違規加收任何費用。

八、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東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介紹

廣東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作爲廣州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利人)的代理商,違反保密義務和競業禁止規定,組織員工自編程序代碼,通過互聯網遠程爬取權利人OA系統內客戶及訂單信息等資料,經篩選後導入自行研發的“智能系統”,使用上述客戶信息推銷與權利人同類的產品。經審計,當事人使用上述客戶信息成交5萬餘單,獲利21788783.29元。經鑑定,上述客戶信息屬於權利人的商業秘密。辦案期間,執法單位與權利人保持密切溝通,指導其積極與當事人協商侵權賠償問題,雙方最終達成諒解協議,當事人退賠權利人1900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經營者不得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爲。依據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400萬元。

案情評析

保護商業秘密是保障公平競爭的重要內容,是維護創新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環節。本案中客戶信息是權利人進行市場分析、制定營銷策略和提供個性化服務的重要依據,是權利人運營的基礎,更是權利人寶貴的商業秘密。本案的辦理有效打擊侵犯商業秘密行爲,形成了良好的示範效應和社會影響。

九、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深圳市某醫藥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案情介紹

當事人是某進口藥品的國內總經銷商,爲了謀取與民營醫院的交易機會,在賬外暗中以返利回扣方式給予交易相對方工作人員財物。經統計,當事人給予返利回扣涉及的藥品共51130盒,返利回扣金額爲17.96萬元,當事人因此獲得交易藥品的違法所得爲79.6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爲了謀取交易機會,在賬外暗中以返利回扣方式給予交易相對方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79.63萬元,處罰款100萬元。

案件評析

隨着對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案件查處力度的不斷加大,一些醫藥企業採取更爲隱蔽、複雜的手段,爲其賄賂行爲披上“合法外衣”。這些行爲不但損害了其他同業經營者的商業機會,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同時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加重了羣衆醫療負擔。本案的查處,規範了醫藥市場秩序,保障了公衆的健康權益,該案件的公開和宣傳,能夠起到警示作用,有利於增強社會法治意識和廉潔意識,同時也有助於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

十、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案

案情介紹

當事人利用購買的數據爬蟲接口自行開發“開店幫手”軟件工具,於1688平臺的服務市場內上架,面向平臺的網店經營者定向銷售。該軟件集成了衆多輔助功能,幫助網店經營者批量打理自己的店鋪,其中“一鍵複製寶貝”功能可以任意爬取其他平臺的商品頁面數據,複製其他店鋪的商品信息並整理成可供上架的商品條目。整個爬取過程中並未設置需要其他平臺或平臺經營者同意的環節。經統計,涉案軟件共在其他平臺爬取商品數據1375萬條。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爲”的規定,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依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爲,處罰款23萬元。

案情評析

當事人惡意利用信息技術,非法獲取和使用大量電商平臺數據。其明知用戶使用軟件進行復制開店,仍提供技術支持,損害了其他網絡店鋪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該案的查辦是對不法軟件開發者的有力震懾,警示經營者們應當在合法的範圍內應用技術,共同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十一、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案

案情介紹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網絡監測,發現廣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涉嫌組織策劃傳銷。2023年8月31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廣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3月開始,利用其微信公衆號“某健康管理中心”商城,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實際消費金額爲依據給予5%-20%不等的直接獎勵和間接獎勵作爲報酬,返利層級共三層,牟取非法利益,存在組織策劃傳銷的行爲。商城運行期間,共產生訂單38401條,累積支付金額4426236.54元,違法所得1131576.64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爲屬於《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爲 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爲。”和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的情形,構成傳銷行爲。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行爲,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31576.64元、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繳納會員費獲得相應的會員服務是各購物網站常見的營銷手段,但是要求消費者繳納高額會員費,同時以發展下線、提成抽傭爲幌子,許諾高額回報的經營模式,這其實是披着網絡銷售“外衣”實爲傳銷活動,其行爲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本案的辦理充分展現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嚴厲查處傳銷違法行爲、守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決心,同時警示廣大羣衆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實提高防範意識和抵制能力,認清傳銷本質,遠離傳銷、拒絕傳銷、舉報傳銷。

十二、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廣州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組織策劃傳銷案

案情簡介

2018年1月18日,當事人註冊“某電子商務”微信公衆號,採用會員制模式在該平臺上推廣和銷售美妝、洗護類產品。消費者需購買一定數額商品纔可獲得會員資格,並通過掃描推薦碼發展會員,要求會員繼續發展下線,形成上下線關係,最深層級達19層,團隊計酬返利達5級。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共註冊4.3萬個會員賬戶,會員累計支付訂單3200餘萬元,支付佣金1800餘萬元,違法所得42萬餘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屬於《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爲 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爲。”和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 (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髮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規定的情形,構成傳銷行爲。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24852元,罰款50萬元的處罰。

案件評析

誘人的回報、高額的利潤是傳銷組織慣用的騙人伎倆。參與者不僅要投入大量資金,同時還要花費時間和精力發展下線,一旦被查,不僅會遭受經濟損失,還會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警示消費者要認清網絡傳銷高收益面具下的非法本質,提醒經營者和廣大羣衆要加強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避免掉入“陷阱”。呼籲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打擊傳銷違法行爲,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採寫:新快報記者 張曉菡 通訊員 粵市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