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慢車違規停車納入移置保管 12/1起實施

花蓮修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將慢車納入移置保管執行範疇,以改善停車亂象,即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止爲勸導期,12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圖/記者兆麟攝)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有鑑於近年來花蓮市區車輛激增,尤以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等慢車增加最多,加上近日無樁共享單車進駐,造成不少停車亂象,因花蓮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尚未將慢車納入規範產生警察機關執法失據,爲使慢車違規停車納入移置保管範疇,研議辦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期使執法更臻完善。

修正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提報花蓮縣務會議審議,並於本(106)年11月2日經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18次臨時大會議決通過,同月13日經花蓮縣政府公佈施行,花蓮縣警察局長廖美鈴指出:本次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爲:一、修正本自治條例所稱車輛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二、增訂慢車保管加鎖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三、修正應收取移置費或保管費之車輛類型:電動自行車移置費比照機車,每輛次二百元,保管費每日五十元;電動輔助自行車、腳踏自行車移置費,每輛次一百元,保管費每日二十元。(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保管費收費日數上限。(修正條文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後,慢車納入移置保管執行範疇,將有助於改善停車亂象,即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止爲勸導期間,自12月1日起將開始針對違規停放之慢車實施移置保管,廖局長呼籲各慢車駕駛人能共同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將車輛停放至適當處所,以維護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