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龍崎條款三讀通過 撤銷開發許可環評即失效

今年3月中提案增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2,被稱爲「龍崎條款」;6日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14日三讀通過。(摘自立法院直播)

臺南龍崎「歐欣事業廢棄物掩埋場」2003年通過環評,因地質敏感,2019年獲蔡英文總統允諾「永久終止」,但環評結論卻未廢止,引發地方擔憂,民進黨多位立委,今年3月中提案增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2,被稱爲「龍崎條款」;6日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14日三讀通過。

龍崎區位於臺南與高雄交界處,具有獨特的泥岩惡地地質,地質教育與生態價值極高,龍崎掩埋場開發衝突近20年,抗爭獲蔡英文總統重視,有望終止開發,但環保署卻未主動廢止環評,令環團憂心環評未撤銷就可能重新開發。民進黨立委共同提出增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2條文草案,在6日委員會後,快速三讀通過。

《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16條之2條文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表示,本條文增訂後,某種程度可以處理歐欣環評爭議,但目前還有很多環評舊案,無法律依據撤銷,希望環保署升格爲環境部,對於更多案件,能夠提出更完整修法版本,讓更多有爭議的環評有被撤銷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