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季敏貪污廠商 臺標公司最倒楣
▲臺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因前消防署長黃季敏違法圖利行爲,被諭知沒收2億3152萬元。(圖/記者楊佩琪攝)
前消防署黃季敏貪瀆案,臺北地院今(3)日一審宣判,除黃被判重刑和追繳沒收犯罪所得外,最倒楣的恐怕是由中華電信和法商共組的「臺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合議庭認定臺標公司,因黃的違法圖利行爲,獲有犯罪所得2億3152萬多元,依沒收新制可沒收第三人不法所得規定,諭知全部沒收。
臺標公司是中華電信和法商阿爾卡特朗訊公司共同投資,主要董事代表的法人就是中華電信和法商阿爾卡特朗訊,依資料顯示臺標資本額登記5億元,實收資本額4億4000萬元,被諭知沒收2億3152萬元,已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的一半。
黃季敏案審理中,去年7月1日開始實施刑法沒收新制,承審合議庭基於臺標公司的權益,特別在去年8月25日作成裁定,讓身爲可能被沒收犯罪所得的「第三人」臺標公司,參與本件有關沒收部分,這也是北院在沒收新制實施後,第一件有關第三人蔘與本案收收程序的裁定。
檢方原起訴,消防署在2004年起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臺建置案」的標案,黃季敏與實踐大學副教授、本案監造承包者金力鵬,涉嫌圖利臺標公司,爲其量身打造招標規格,並明知尚未完工便進行不實驗收。
該「建置案」在2008年期滿,黃季敏爲護航臺標標到「建置案」後續的「維護案」,刁難取得評選第一的公司,迫使放棄議價權,改由評選第二的臺標公司得標,檢方認爲黃罔顧政府採購功能與品質,圖利臺標1207萬多元。
圖利案經合議庭審理認定,臺標公司因黃季敏違法行爲,獲利金額是檢方起訴近20倍。包括建置案減免處罰違約金利得1億871萬4299元、提前領取工程款孳息1億1933萬514元(依年息5%的法定利息計算),另在維護案因取得議價遞補順位而得標承作,獲有348萬2399元利潤,合計2億3152萬7212元。
合議庭認爲,臺標公司是黃季敏不法行爲圖利的對象,應認定合乎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定:「犯罪行爲人爲他人實行違法行爲,他人因而取得。」的情形,因此宣告沒收臺標公司犯罪所得2億3152萬多元,這也是黃季敏貪瀆案最特殊之處。
另外,黃季敏當初案發時,曾被查扣近20公斤黃金金塊和買黃金的黃金存摺,合議庭認定,沒有證據是用本案貪污的贓款,及追加起訴被圖利廠商臺灣國際標準電子公司款項去購買,在不成立犯罪下,就不能諭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