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臺外出奔喪、探視規定再放寬!隔離第一天起無症狀可申請

疾管署記者會。(圖/ETtoday攝影中心攝)

記者洪巧藍臺北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7)日表示,基於人道考量,針對居家隔離/檢疫者,因親屬身故重病社會緊急需求,需申請外出奔喪或探視之規定調整爲自居家隔離/檢疫第1天(含)起,無症狀者可向地方衛生單位提出申請,說明如下:

經地方衛生單位審查符合資格,由地方衛生單位安排至自費檢驗指定院所進行自費採檢;往返自費檢驗指定院所採檢期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於當次檢驗結果確認陰性前,均應搭乘防疫車隊

居家隔離/檢疫第1至4天採檢者,取得檢驗陰性報告者,可於採檢2天內,向地方衛生單位申請安排外出;若爲居家隔離/檢疫第5天(含)以後採檢者,則依現行規定,可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3天內,向地方衛生單位申請安排外出。若之後仍有外出需求,可再循以上程序提出申請,次數不限1次。

此外,考量醫院或奔喪地點人羣聚集且具傳播風險,爲加強外出時之防護措施,確保大衆安全,指揮中心提醒,申請人需配合填寫防疫檢核表,探病者需先取得該醫院同意後纔可探視,並應遵循居家隔離/檢疫期間外出探視、奔喪或辦理喪事次數與時間限制,及外出時不得搭乘大衆運輸工具,需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離及落實手部衛生等規定。更多資訊可參閱疾病管制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開放民衆自費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

▲指揮中心調整居家隔離/檢疫者申請外出奔喪或探視規定。(圖/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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