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治時間:賺取實習“人頭費”?法院:合作協議無效!

職校學生進入企業實習,本可以增進學生和企業的雙向瞭解。然而現實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實習亂象,學生成爲一些機構收取人頭費、管理費等的賺錢工具。本期《惠州法治時間》,來關注一起實習貓膩引發的合同糾紛。

案件的原告是惠州某人力資源公司,靠向企業介紹實習生賺取中介費。2022年,該人力公司和一家位於貴陽的諮詢公司取得了聯繫,希望能夠通過合作獲得一批實習生。惠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 李偉鋒:約定了(貴陽)這個信息諮詢服務公司提供200名學生,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安排去工廠進行實習,然後人力資源管理公司需要向信息諮詢服務公司交納60萬元的保證金,簽訂合同交30萬元,學生到位之後再交30萬元。

雙方簽訂的《勞務輸送合作協議》中約定,該諮詢公司要在7月上旬之前,安排200名學生到崗,由該人力公司安排參加社會實踐、教學實習、頂崗實習、就業等,實習期爲6個月。該人力公司將按照每月每人每小時4元的價格付給該諮詢公司。同時雙方也約定了,如果學生人數達不到約定人數的80%,則視爲違約,該諮詢公司則需要按每人3000元的標準,按照差額人數支付違約金,並在三日內退還保證金。

惠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 李偉鋒:簽訂合同之後,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就向信息諮詢服務公司交了30萬元保證金。但是到了8月底,信息諮詢服務公司還是沒有辦法提供學生給人力資源管理公司去安排到企業實習,所以他們就產生了糾紛。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要求信息諮詢服務公司退回30萬元保證金,後面信息諮詢服務公司只退了2萬多元,尾款約28萬元沒有退。

事情發展到這一步,似乎並不複雜,既然有合同,合同中也對違約責任、賠償標準進行了約定,那麼按照合同約定的進行賠償不就可以了?事實並非如此,案件進入到審理階段,法官認爲,雙方簽訂的這份合同問題重重。惠陽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 李偉鋒:我們首先要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務輸送合作協議》的效力怎麼樣,因爲這個協議違反了一些強制性的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這份協議擾亂了人力部門、教育部門對職業學生實習的管理工作,也剝奪了學生對實習單位的選擇權和對學生實習的條款參與權,事實上擾亂了社會的公衆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中明確,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而該人力公司和諮詢公司所謂的合作,從中賺取“人頭費”的行爲,侵害了衆多學生的合法權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2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不過,雖然協議無效,但是此前原告確實是支付了保證金,對於這筆款項,被告某諮詢公司仍需返款。賠償方面,因爲協議無效,則不能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28萬餘元並賠償損失,賠償金額以28萬餘元爲基數,按銀行的拆借利率爲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