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不到3個月妻離家 24年無音訊!夫怒訴離婚開庭也不來

婚後不到3個月妻子就離家,已經24年無音訊,男子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00年8月公證結婚,並於同年9月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不料,小萱婚後來臺同住不到3個月,就趁阿國去上班時離家出走,自此音訊全無,迄今已24年。阿國不滿2人的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最終選擇放棄,粉而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調閱小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在2000年10月申請來臺探親阿國獲准,並於2001年2月入境臺灣後,於同年6月6日經通報行蹤不明,後來則有出境紀錄,迄今就沒有再入境或申請來臺的紀錄。而小萱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爲主張或答辯。

法官認,按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爲同法條第2項所明定。

法官考量,雙方在2000年8月結婚後,小萱雖曾於2001年2月來臺,但出境之後就未再入境,且與阿國斷絕聯繫,雙方長期未同住生活,婚姻關係名存實亡,難認有繼續共同經營美滿生活的可能。

法官審酌,任何人若同處於阿國的相同環境下,客觀上實難期待仍有維持婚姻的意願,已經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且就阿國的離婚事由,應較可歸責於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決離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