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小辭典》智權警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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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當權利人認爲其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受到侵害時,爲了請求排除侵害,可採取寄發警告函給競爭對手的行動。寄發警告函是權利人爲保護自身權利的正當行爲,但寄發警告函本身也有可能成爲觸法行爲。爲了避免權利人濫用權利,不當散發警告函給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因而造成競爭對手權益的損害,公平交易委員會特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在寄發警告函前必須充分了解。

智慧局於6月5日發出一篇新聞稿,指出近日有民衆陸續收到以「臺灣(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名義(電子郵件:lakeshiagorzynski@gmail.com、nikolawitte@gmail.com等,署名:Rick Tsai等),發送有關涉及侵權Bottega Veneta、Tiffany、Tod's、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的圖像(圖片)和視頻(影片)等內容,要求民衆刪除相關圖像、視頻並與其聯繫,且附有不明之連結及附檔等。

針對以上事件,智慧局強調均爲詐騙手法,並已向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檢舉記錄在案;呼籲民衆勿輕信詐騙信件,也切勿點選任何來路不明之連結、附件或檔案等。智慧局強調其絕不會以電子郵件、簡訊、電話等各種方式,通知民衆任何有關侵權事宜,呼籲民衆務必提高警覺,不要輕易上當!

爲了讓讀者更瞭解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及應對方式,本文特別整理了TIPO智權知識懶人包的資源,讓一般民衆、侵權者、被侵權者對此有更深入的瞭解。

智權警告函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有法定的處理原則[1],其訂定目的爲「爲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有效處理事業濫用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其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警告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案件。」

圖片來源:《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TIPO產業專利知識平臺/首頁 / 專欄文章 / 智權知識懶人包

要注意的是,不是說智權所有權人自己認定被侵權就可以發警告函[2],必須完成下列程序之一,才發出警告函者;這樣纔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爲:

(1) 經法院一審判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2)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送請法院經覈定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3)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如爲新型專利,應同時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

不過,如果未實行第(3)點後段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則會被視爲已實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圖片來源:《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TIPO產業專利知識平臺/首頁 / 專欄文章 / 智權知識懶人包

如果沒有實施以上3種行動之任一種,則必須實行下列3項程序,才發警告函者 (視乎智權型態而定);這樣纔是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爲:

(1) 發函前已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

(2) 於警告函內敘明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例如係爭權利於何時、何地、如何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等),使受信者足以知悉係爭權利可能受有侵害之事實。

(3) 如爲新型專利,爲上述通知或發函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事業未踐行前項第一款排除侵害通知,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或前項通知已屬客觀不能,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視爲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圖片來源:《智權警告函的處理原則》;TIPO產業專利知識平臺/首頁 / 專欄文章 / 智權知識懶人包

接獲侵害專利權警告存證信函時之因應

智慧局建議,接獲警告函 (如警告信、律師函等)時,應先檢視來函內容有無具體專利權遭受侵害的事證,像是法院一審判決或公正客觀鑑定機構鑑定報告等,或是已據實敘明專利權明確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如未敘明,則對方恐違反公平交易法。

此外,也可至智慧局官網之「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查詢專利權相關資訊及檢索相關證據,作爲提出舉發或專利侵權訴訟之抗辯準備;亦可查詢及參考智慧局官網專利侵害鑑定相關規定,判斷是否確有侵權的可能性;及考量因爾後可能發生專利侵權訴訟之複雜性,爲確保自身權益,可考慮委請專業的專利律師事務所處理。

參考內容:

備註: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臺灣版)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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