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延押柯文哲 消極以對陳啟昱?除了羈押 防逃機制呢

京華城案,北檢向北院聲請延長羈押民衆黨主席柯文哲獲准,似意味檢方仍在找證據;南檢聲押涉臺鹽綠能光電弊案的臺鹽前董事長陳啓昱等人遭臺南地院駁回,南檢雖抗告成功,卻拘提不到陳、疑似「落跑」。對比兩案,也引發先押人再慢慢找證據?羈押標準不一?等質疑。

羈押,不僅是對人身自由的拘束,被告也會因此與家庭、工作失去連結。雖羈押並不代表將來一定有罪,但必會對被告名譽造成影響,甚至被貼上犯罪者的標籤。又羈押禁見被告雖能與律師接見與溝通,但因是在看守所面會,所謂辯護權,就可能受到時間、空間之限制。更甚者,若在羈押期間,檢察官三不五時提訊,被告就會在自由意志減弱的情況下陳述甚至認罪,致陷入「人質司法」境地。

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在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且無他措施,如保釋、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電子監控等可爲替代下,才得對被告爲羈押。如此規定彰顯的慎押原則,除符合無罪推定及對被告權利之保障,也在避免檢察官動輒想以聲押被告來取供或取證。

檢方偵查京華城案一開始,或因證據仍在找尋,或有共犯在外無法掌握等,或能成爲羈押柯文哲之正當理由。檢方理應在兩個月羈押期間迅速找尋證據,以免損及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

惜在此過程中檢察官不僅動輒提訊遭羈押被告,且不斷擴大傳喚證人及聲押對象,甚且特定媒體仍對於偵查覈心資訊不斷散佈。

反之,被告既已遭羈押,就註定完全處於捱打之局面;甚且,無論報導是否爲真,輿論必已產生有罪的氣氛及印象,就算未來獲判無罪,肯定無法抹滅犯罪的標籤。

雖刑事訴訟法對於延押並未設下更嚴格規範,惟法院在審理延押時,實宜更謹守慎押原則,原因在於羈押絕不是讓檢方押人取供或先押再慢慢找證據的工具。故法院於延押審查時,若仍以有被通緝共犯在海外、有實質影響力等爲羈押理由,恐又加劇檢察官與被告的地位差與權力不對等,也讓所謂人權保障再次流於法條宣示。

當然,若不羈押,確實有可能讓被告有可乘之機而逃亡,如近來涉及綠能光電弊案的臺鹽綠能前董座陳啓昱疑似「落跑」,即是顯例。

其實經十數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正,已增加許多替代羈押之手段,即除保釋,責付,限制住居外,更增加限制出境出海,甚至電子監控,且可相互並用,其目的既在避免動輒羈押對人權之侵害,亦促使司法者必須有積極的防逃機制,而非如陳啓昱案般的消極不作爲。

總之,若執法者仍執著於自白是證據之王、不押人就無法好好找證據之思維,再多的制度改革,恐也無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