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礦業公司8年瞞報6起死亡事故,多名責任人被移交司法機關

新京報訊 據中國應急管理官微消息,日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吉林局官網發佈調查報告,證實了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新宇礦業)8年間井下發生6起事故,死亡7人,企業隱瞞不報舉報信息的真實性。

羣衆舉報展開調查

2023年8月25日、11月21日,分別有羣衆書面向國家礦山安監局和吉林省應急管理廳同時舉報,在2010年6月至2018年9月,新宇礦業井下發生6起事故,致7人死亡,企業瞞報。

對此,國家礦山安監局吉林局牽頭,白山市應急管理局、白山市公安局、白山市總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成立,並對6起事故展開調查。

6起瞞報事故均屬實

經查,6起事故分別爲:新宇礦業東風井2010年“6·30”疾病死亡事故、新宇礦業東風井2014年“1·6”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4年“9·17”水害事故、新宇礦業七井2014年“11·6”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5年“5·30”頂板事故、新宇礦業二井2018年“8·30”運輸事故。

6起事故中,除2010年“6·30”事故確屬突發疾病死亡外,其餘5起均爲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對上述事故,煤礦法定代表人或礦井實際控制人,均選擇隱瞞不報,私自或指派他人與遇難者家屬協商賠償。

多名責任人被移交司法機關

對於事故的相關處罰,因6起事故中的2014年“1·6”頂板事故、2014年“9·17”水害事故、2014年“11·6”頂板事故、2015年“5·30”頂板事故均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五年追訴期限,故上述4起事故免予實施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但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則由對其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依規依紀處理。

另外,對上述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事故調查組建議,將煤礦2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並處罰款。建議將白山市渾江區盛庭老年公寓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建議給予江源區地方政府3名領導幹部黨紀處分。

同時,新宇礦業對新宇礦業二井2018年“8·30”運輸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相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對其處罰款20萬元;事故發生後瞞報,建議對其處罰款200萬元,合併罰款220萬元整。

編輯 趙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