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買彩券未報備遭課贈與稅?財政部急澄清:保存集資證據就好

彩券示意圖。(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賴亭羽臺北報導

嘉義民衆去(2017)年11月集資公益彩券,中了總獎金3.2億元的頭獎卻因爲不熟悉集資的報備,遭國稅局要求補課約2,185萬元贈與稅。由於國稅局嘉義市分局長表示,民衆多不瞭解稅法,未事先向國稅局報備集資,若中大獎彩金就要課贈與稅。對此財政部今(13)日發出澄清,集資購買彩券屬於民衆經常性經濟活動,集資行爲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表示,過年期間民衆不免想試試今年財運。若幸運中獎,依所得稅規定採分離課稅,無須並計綜合所得總額,且其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始按20%扣繳所得稅款;至於中獎獎金,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中獎獎金,並不涉及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說明,集資購買彩券屬於民衆經常性之經濟活動,集資行爲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衆可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佐證資料,以備查考。如有課稅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現行版贈與稅法條文明訂,將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掉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後的贈與淨額計算,在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超過2,500萬元至5千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超過5千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千萬元部分的20%。

根據彩券所適用的規定,若事前報備集資,也就是影印彩券後,將空白處寫上集資者個資,並以書面方式(或傳真)送到國稅局,就可免繳該筆贈與稅。由於贈與稅已在去(2017)年從10%單一稅率改爲10-20%累進制,因此若未報備,平分後的獎金又超過5,220萬元(已加計220萬元免稅額),就得適用於20%贈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