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貨幣交易逃漏1.3億元 財政部補徵再罰3400萬元

▲比特幣示意圖。(圖/路透)

文/中央社

加密貨幣交易所得稅逃漏情況備受關注。財政部表示,截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查獲虛擬通貨交易短漏報所得額近新臺幣1.3億元,補徵稅額及罰鍰約3403萬元,未來將配合新興交易型態持續滾動檢討資料蒐集方法及範圍,提高查覈效能。

根據財政部提交給立法院「加密貨幣所得課稅規定」書面報告,財政部指出,近年來全球數位經濟模式崛起,持續改變投資及支付型態,進而帶動金融市場新技術與產品發展。

財政部表示,其中,運用區塊鏈技術的加密貨幣,如比特幣、以太幣等電子支付工具迅速發展,因未透過傳統金融中介機構進行轉讓和持有,且無中央主管機關知悉交易內容或掌握位置,如何制定相關規範以確實掌握稅源,是當前國際重要租稅議題之一。

虛擬通貨的所得課稅規定方面,財政部指出,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其交易損益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損益」;目前臺灣停徵證所稅,營利事業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該損益計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買賣「非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財政部表示,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的所得,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爲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若營利事業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財政部說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其收取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並計其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現行各地區國稅局將個人或營利事業利用虛擬通貨線上交易平臺(交易所)進行交易,列爲查覈項目之一,依通報及蒐集資料,函查所得人、或蒐集線上交易平臺業者相關資料及交易明細,按查得資料覈定所得及補稅。

財政部統計,截至113年12月13日止,查獲虛擬通貨交易短漏報所得額1億2919萬6958元,補徵稅額及罰鍰計3403萬653元。

財政部強調,爲掌握稅源,遏止逃漏,各地區國稅局除現有課稅資料蒐集方式外,將配合新興交易型態持續滾動檢討資料蒐集方法及範圍,以提高查覈效能,依法核課稅捐。

根據金管會規定,虛擬通貨若具有流通性、且符合法令所定投資性質者,爲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屬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依相關證券法令管理。

依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先前新聞稿說明,比特幣等虛擬通貨並非貨幣,不具法償效力,且其價值不穩定,屬具有高度投機性的虛擬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