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沒打方向燈吃2張罰單 興訟辯:沒車是要打給鬼看

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本報資料照片)

徐姓男子開車變換車道,連續2次未打方向燈被後車檢舉,遭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2次共2400元。他提告抗罰,指他遇到「檢舉魔人」、交裁所「黑箱作業」,且當時根本沒有其他車,「打方向燈是要給鬼看」,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全不採信,僅依2次違規地點過近,判撤銷第2張罰單,可上訴。

徐男去年7月26日晚間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中安大橋,先後行經安興路出口匝道、平面祥和路與安興路口,兩度未打方向燈遭後車檢舉,吃下2張1200元罰單,徐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徐男主張,他提出申訴後,交裁所不通知他會同勘驗,他根本沒有回想、迴應的機會,這種球員兼裁判、黑箱作業的申訴程序,違反行政程序公平公開的原則。

徐男並稱他遇到檢舉魔人,從罰單照片來看,檢舉魔人爲取得較清晰的畫面,在短短3、5秒內逼近100公尺,可見檢舉魔人曾違法加速到80公里,這種違法取得的資料,不能當成處罰依據,而檢舉魔人超速對道路造成的危害,才應該被處罰。

徐男並指,他開車向來謹慎注意周遭,數十年來都沒有肇事紀錄,該路段是他平常上下班必走之路,再熟悉不過,橋上橋下3處會車點因爲有長時間紅綠燈控制,會有1至2分鐘無車的狀況,他知道附近根本沒車,纔不會像被制約的笨蛋打方向燈給鬼看。

北院認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明確規定應打方向向燈的時機,徐男既然沒有遵守規定,就應受罰,他的所有主張均不影響這個結果;不過,徐男2次違規相隔僅約1分鐘,顯然不符合重複處罰「相距6公里」的要件,因此判決撤銷第2張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