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薪抵稅杯水車薪 宜再增誘因

加薪抵稅杯水車薪,宜再增誘因。 聯合報系資料照

老戲碼年年不變,立法院總是在會期結束前幾天大清倉,匆匆忙忙地通過一些法案;本(11)屆立委同樣傳承了這項舊習,朝野三黨日前合力加工湊出通過55項議案的數字績效。提高企業加薪抵稅比率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2條修正案,即是在此情況下,急就章通過的法案。這樣的修法,品質自是堪慮;尤其是,在一個效果不彰的減稅上再加碼減稅,真的就能夠提高企業爲員工加薪的誘因嗎?

這數十年來,臺灣人早就習慣了低薪存在的事實;即使歷經幾次政黨輪替,這個問題仍然未能根本解決。社會中不同的角色,也早已各自摸索出一套獨特的因應方法。市井小民,儘量縮衣節食,追求生活中偶爾出現的小確幸;中小企業斤斤計較成本,試圖用擠壓出的微薄利潤爭取生機;政府官僚則戮力抑制通膨,舒緩低薪困境的壓力。

這是一個極度消極、錯誤與反常的社會圖象。

當然,政府在面對低薪問題時也不是毫無作爲。從陳水扁時代公司法第235條就規定,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至馬英九時代,再增訂公司法第235-1條,「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賴清德時代伊始,但日前卻已快速完成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修正,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爲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可惜這些良法美意宣示意義較大,實際成效不高。

至於中小企業條例第36-2條給予員工優惠薪資抵稅,則是在馬政府時代制定的,原先係爲了鼓勵企業多投資並「增僱」本國籍員工,而後才修法將此優惠措施擴大適用於企業對基層員工之「加薪」上。今年的修法其實是因該項抵稅優惠實施期限屆滿,鑑於社會壓力,朝野政黨無有敢反對此一優惠的延長者,甚至還競相加碼放寬抵稅門檻與提高抵稅率。最後,在會期結束前幾天,朝野協商決定將企業對基層員工加薪的抵稅率從原本的130%調升至175%。

員工薪資乃企業的經營成本,計算課稅所得時本即可全數減除,不必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政府爲了鼓勵企業幫員工加薪,特別准許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給員工加薪部分的減除可超過100%,此即所謂加薪抵稅優惠。換言之,假設員工薪資爲50萬元/年,正常狀況之下,公司營所稅申報的薪資費用也是此一金額,但若企業願意爲其員工加薪5萬元,則這筆增加的薪資費用在未修法前可以申報到6.5萬元,而這次修法後更可以提高到8.75萬元。

然而抵稅是否有效,端視利益誘因的大小而定。以營所稅率20%言,薪資多報1.5萬元,稅利僅有3,000元,而且只能享受一年。然薪資調高後,若員工在職還有20年,則公司因加薪總共卻須多支付100萬元。如今就算可以多報3.75萬元,稅利增加爲7,500元,但相對於付出的總成本,仍屬微薄小利,難以提升企業的加薪誘因。

這樣的抵稅對企業有如嚼蠟,「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無怪乎實施成效不彰。其實,低薪問題之解決涉及複雜的產業供需面向,減稅優惠充其量只能作爲短期因應措施。但既已決定採行,政府就應戮力將其效果發揮到最大。除了剛剛修完法的條文內容外,政府應再多些專業斟酌:

其一、適度延長抵稅年限,但每年抵減率可遞減,以時間舒緩企業對加薪成本壓力的抗拒。

其二、將加薪視同對人力的「投資」,亦可豁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稅(5%)的課徵。

其三,建立獎懲並用機制,租稅既是「蘿蔔」亦爲「棍棒」,企業保留盈餘用於「加薪」或「加薪加投資」的比例若低於某一水準,將被課徵10%的盈餘懲罰稅。

以上「蠟中加味」措施若能採行,加薪抵稅效果立可增進提升,賴政府應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