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大學教授升等案「低階高審」 法院判大學敗訴

該大學校園實景。 圖/該大學提供

嘉義某國立大學羅姓副教授於2020年底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爲教授,但經該校系升等審查小組認爲,羅副該研究成果不得抵爲B類期刊著作,因此升等正教授申請未過;羅不服提申覆不過,再提訴願遭駁回,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高高行更審,歷2年多審理,近日判決出爐,高高行改判,羅勝訴。

高高行調查,於2021年,該系教評會由5位教授就羅申請升等案,組成審查小組,依系升等基準規定,升正教授需符合1A2B規定(即A類期刊至少1篇,B類期刊至少2篇),羅送審資料僅符合1A1B,尚有1篇B類期刊採認抵方式需決議,不記名投票結果,5委員4票不同意可抵B類期刊著作,因此做出升等初審未過的原處分,並通知羅。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該系升等審查小組不能越權教師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而升等未過的原處分,並未經教評會審議,屬於不能補正的瑕疵,理應撤銷原處分,因此,去年8月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本案發回高高行更審。

羅舉出,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有關教師升等資格的審查,需由大學各級教評會選任學者專家先行審查,而此分外審結果出爐後,才能報請教評會審議,而系教評會至多僅教師升等資格審查,相關法定程序並無「低階高審」,不應對學術研究能力實質審查,僅屬行政規則,因此,羅所屬系所對其專門著作限制,應屬無效。

不過,依大學法規定,大學教師升等應經教評會審議,該校並未提出系教評會審議升等資格相關資料,足見該大學並未踐行大學法的法定程序逕自做成原處分,自屬違法,且該系升等審查小組爲臨時性、任務性組織編制,不具常態性,事後即解散,牴觸大學法第20條規定,因此高高行合議庭認,羅訴請撤銷原處分爲有理由,判該大學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記者古和純/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