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若要聲押柯文哲還有多少時間?律師:從「這一刻」起算24時

民衆黨主席柯文哲(中)凌晨移送至北檢覆訊。記者餘承翰/攝影

臺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偵辦京華城案,檢廉馬拉松式偵訊引發關注,檢方說明,被告或犯嫌遭拘提或逮捕,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者,應於24小時內聲請羈押,柯文哲昨午主動應訊,今凌晨遭逮,扣除提審裁定時間,法定時間將以今午柯文哲解還北檢時起算,檢方最遲應在明天中午前向法院聲請羈押。

檢方指出,昨早指揮廉政署搜索並約談柯文哲等4人,柯中午主動到案配合調查,直至今凌晨送至北檢覆訊,因拒絕夜間偵訊並欲離開,檢察官認有使案情晦暗不明而有妨害偵查目的之虞,諭知當庭逮捕。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或犯嫌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起24小時內聲押。

敬業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餘韋德說,檢方或廉政署傳喚被告時,通常是先用傳喚通知書,一旦拘提,檢察官就必須在24小時內決定是否聲押被告,這涉及檢方手上證據資料是否充足,若事證不完備容易被法院駁回聲請。

此外,偵訊過程若被告身心狀況出問題,通常檢察官會讓休息片刻,但爲避免串證問題,通常不會讓被告離開法庭外休息。

檢方當庭逮捕柯文哲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應該24小時內決定是否聲押,若24小時內沒有聲押被告必須當庭釋放。所以實務上來說,只要檢察官當庭逮捕被告,都會向法院聲押被告,就算不聲押,也會自己另做處分,如交保等。

相關法定時間在柯文哲律師聲請提審那一刻暫停,一直到法院裁定、把柯文哲交給地檢署時,纔會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