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微股東”?實則是忽悠高價買課

北京晚報訊(記者徐慧瑤)劉女士去健身房購買私教健身課程,卻被忽悠說可以成爲門店“微股東”,能享多項增值權益。然而在劉女士花費11萬餘元購買500多節課後,門店卻突然通知關店解散。退費無果,劉女士起訴到法院。

2021年9月至11月,劉女士在某品牌健身房門店的推銷下,簽訂會員增值服務協議,陸續購買“微股東-燃脂課” 96節並支付1.1萬餘元,購買“事業合夥人-超級課”456節並支付10萬元。協議內約定,“微股東”支付1萬元,享0.5%利潤回饋和健身課程;“事業合夥人”支付5萬元,享2.5%利潤回饋、健身課程、聯誼會和榮譽身份。

劉女士僅上了一節健身課,也未收到門店的利潤回饋。幾個月後,門店卻突然通知關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門店上課或在線上上課。無奈之下,劉女士將該品牌健身房與協議上的健身房加盟商起訴到法院,要求兩公司共同退還剩餘課程費用。加盟商卻表示,劉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屬於投資行爲,並非購買健身課程的價款,不享有退費權利,合同中約定的課程系入股後贈送,因此劉女士不能要求退還課程費用。

法院最終判決,連鎖健身品牌與加盟商共同退還劉女士剩餘課程費用。法院認爲,劉女士所籤的協議中的“微股東”“事業合夥人”並非公司法中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或合夥企業法中真正意義上的合夥人,不享有股權/份額,不進行出資,也不承擔虧損,所以服務協議的本質依然是購買健身課程的服務合同,而非入股行爲或成爲合夥人。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