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教師轉爲教育公務員,待遇會“不低於”的吧

在2018月1月中央發佈的《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有一點被明確: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爲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中小學教師被認定爲國家公職人員,雖然不是指公務員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這種提法具有提高教師地位的傾向性,也與一直以來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相協調。

國家正式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爲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之後,同時配套實施相應的教育公務員制度或者特殊公務員制度也是有可能的。我們之所以說要實施教育公務員制度或特殊公務員制度,主要考慮到教師的身份屬性、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既然教師都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了,那就實施教育或特殊公務員制度吧。

教育公務員或者特殊公務員制度實際上在國外也不少見,像法國、德國、日本、韓國這些國家的教師就是教育公務員,或者說是特殊公務員。爲此,這些國家還制定了教育公務員法和特殊公務員法,這樣的法律層面的規定和要求讓教師的地位和待遇不低於或高於公務員,使教師成爲最令人羨慕的職業。

實際上,教師與公務員的職責和職業屬性有着本質的區別。教師職業的核心是教書育人,而公務員則更多涉及公共管理和服務。兩者雖同屬國家公職人員範疇,但職業定位和發展路徑不盡完全相同,而且公務員在地位和待遇上明顯優於教師。正是因爲教育的重要性和教師的特殊性,才更需要將教師轉變爲教育公務員。

不管是從教育自身的發展需要,還是從目前教師隊伍建設的現狀來看,都需要儘快配套、出臺實施教育公務員或特殊公務員制度。這樣做不僅可以吸收更多的優質生源就讀師範院校進一步夯實基礎教育的師資力量,爲師範院校選拔優質生源創造條件,也可以讓已經進入教師行業成爲教師的人安心基礎教育工作。

兩個屬性和特徵完全不同的教師羣體和公務員羣體扯上了可能永遠也撇不清的關係是從1993年頒佈的《教師法》開始的。爲了體現對教師工資待遇的重視,《教師法》提出了一個教師工資待遇“不低於”的目標,那就是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這種明確的“不低於”目標將教師羣體和公務員羣體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聯繫得更加緊密,尤其是2020年年初啓動的全國範圍內自上而下聯動的“不低於”目標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的推行更是讓這一目標路人皆知,至此,一直以來這兩個不同羣體之間的聯繫達到了制高點,同時也是“不低於”目標究竟是否真正達成這一爭論的開始。

雖然教育部在2021年年初宣佈“不低於”目標已在全國範圍內達成,但國務院教育督導委2022年1月和5月連續兩次發出提醒函,要求各地要確保教師待遇保障長效機制和工資收入隨當地公務員待遇調整的聯動機制,這就表明還有不少地方只是將待遇保障和待遇調整的聯動機制停留在口頭上或文件中,離落地落實還有很大距離。

根據“不低於”目標以及經費保障機制和待遇調整的聯動機制的相關規定,提高或聯動提高教師工資待遇原本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情,但問題是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就此問題持續發文和督促的情況下都難以真正落實到位。如果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教師轉變爲教育公務員,那工資待遇會“不低於”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