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擬臺鐵、高鐵遺失車票新規 補完票又找回:最高可退8成

遺失臺鐵高鐵車票,補完票卻又找回,最高可退車票票價8成。(圖/記者蔡玟君攝)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搭臺鐵、高鐵遺失車票將有新規定交通部周延維護旅客權益及提供鐵路機構遵循依據,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內容明訂若旅客遺失車票,需先補票才能搭乘,但若事後尋回車票,查明該票確實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最高可退還原車票票價的8成。

「要搭車了,車票呢?」、「明明已持票上車,怎麼遇到列車長查票時,就是找不到票」等各種車票遺失的情境,對於常坐火車高鐵的旅客而言,不難有這樣的周遭經驗。但細讀鐵路法及鐵路運送規則後發現,即便有退票、運送遲延等事項規範,但就是沒有「車票遺失應如何處理」的規定。

因此,交通部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55次會議審議通過,待公告後,最快6月將可上路

▲遺失臺鐵、高鐵車票,補完票卻又找回,最高可退車票票價8成。(圖/記者賴文萱攝)

草案內容明訂出車票遺失的處理,若旅客遺失記名車票,得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如遺失無記名車票,則需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再先購(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始得乘車

但若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旅客得於1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最高不得超過80%的原車票票價。

此外,針對車票變更的部分,草案也擬訂旅客持未經查驗之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辦理搭乘日期、班次車種之變更,其變更手續費之收取,第一次免收,第二次則依退票規定辦理。

不過提醒民衆,該事項規範對象爲「鐵路機構」,包含臺鐵、高鐵,但不包括依大衆捷運法所設立系統的捷運、輕軌等營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