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擬臺鐵、高鐵遺失車票新規 補完票又找回:最高可退8成
▲遺失臺鐵、高鐵車票,補完票卻又找回,最高可退車票票價8成。(圖/記者蔡玟君攝)
搭臺鐵、高鐵遺失車票將有新規定!交通部爲周延維護旅客權益及提供鐵路機構遵循依據,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內容明訂若旅客遺失車票,需先補票才能搭乘,但若事後尋回車票,經查明該票確實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最高可退還原車票票價的8成。
「要搭車了,車票呢?」、「明明已持票上車,怎麼遇到列車長查票時,就是找不到票」等各種車票遺失的情境,對於常坐火車高鐵的旅客而言,不難有這樣的周遭經驗。但細讀鐵路法及鐵路運送規則後發現,即便有退票、運送遲延等事項規範,但就是沒有「車票遺失應如何處理」的規定。
因此,交通部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研訂「鐵路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55次會議審議通過,待公告後,最快6月將可上路。
▲遺失臺鐵、高鐵車票,補完票卻又找回,最高可退車票票價8成。(圖/記者賴文萱攝)
草案內容明訂出車票遺失的處理,若旅客遺失記名車票,得辦理掛失及退費或補發車票;如遺失無記名車票,則需向鐵路機構報備後,再先購(補)買同日、同起訖區間車票,始得乘車。
但若事後尋獲車票,且經鐵路機構查明該票未曾使用或未完成旅程者,旅客得於1年內請求鐵路機構退還最高不得超過80%的原車票票價。
此外,針對車票變更的部分,草案也擬訂旅客持未經查驗之車票,經鐵路機構同意後,得辦理搭乘日期、班次或車種之變更,其變更手續費之收取,第一次免收,第二次則依退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