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酒駕 二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原標題:教唆他人酒駕 二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記者 朱光清 通訊員 陳嬌嬌)近日,由馬關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特殊危險駕駛案件在馬關縣法院公開開庭,被告人王某某因教唆他人酒後駕車被一同認定爲危險駕駛罪。該案是酒駕入刑以來,馬關縣首例因教唆他人酒後駕駛被告人被判危險駕駛罪的案件。
被告人袁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系鄰居。2023年10月17日晚,王某某在明知袁某某已飲酒的情況下,仍然指使袁某某駕駛摩托車上道路行駛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送檢的袁某某血樣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爲178.50mg/100mL。袁某某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承辦檢察官認真審查了全案證據,審查發現王某某在明知袁某某飲酒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其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實施酒後駕駛行爲,系唆使他人產生醉駕犯意並實施醉駕行爲的教唆犯,二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承辦人通過對二人進行充分釋法說理,二人均認罪認罰。馬關縣某中學學生50餘人到庭觀摩。法院當庭判決二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並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袁某某、王某某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處罰。
檢察官釋法
教唆他人犯罪是指通過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手段,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行爲。
教唆犯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人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教唆人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爲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檢察官提醒,切勿心存僥倖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親朋好友聚餐時,一定不要勸酒,更不能勸其酒後開車,對已經飲酒人員,堅決勸導並制止其酒後駕車行爲,爭做文明、安全行車的公民。
(雲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