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爲亡弟追兇27年”案,最新進展
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實習生 汪健11月1日, “姐姐爲亡弟追兇27年”案在廣東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當地檢方曾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嫌疑人易某華作出不起訴決定,引起社會關注。庭審後,李海玉的委託律師王文廣表示,庭審時,易某華講述當年的案發過程比較模糊,聲稱自己沒有故意殺人,而是過水溝時,刀不小心劃到了被害人李某平,此事是意外。易某華聲稱,案發後之所以一直潛逃,沒有投案,是因爲當時年輕,很害怕。易某華不認罪,沒有道歉,態度比較囂張。易某華的這些說法遭公訴人反駁,並出示了相關證據,建議法院判處易某華死刑。庭審結束後,法院宣佈擇期宣判。庭審結束後,李海玉接受採訪時表示,庭審中,易某華聲稱,自己不是故意殺人,“是失手的”,發現李某平死了,自己被嚇到了,就扔刀逃跑了。易某華的態度比較惡劣,沒有悔過,沒有道歉,還對她及其委託律師“指手畫腳”,這讓家屬非常氣憤。她跟易某華說,“是我親手把你抓到的”,易某華沒有接話。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易某華死刑,她對這個量刑建議是滿意的,家屬最大心願就是判處易某華死刑。後面,她想把弟弟遺體帶回老家安葬,哪怕是衣冠冢,就葬在父親墓的旁邊。此前,李海玉透露,易某華獲不起訴後,曾對她及其家人進行恐嚇,態度囂張。對此,王文廣表示,他當庭問了易某華,易某華否認對李海玉及其家人有恐嚇行爲。王文廣表示,庭審中,李海玉的情緒較爲激動,當聽到弟弟被害過程時,好幾次都哭了。李海玉說,她們也提出附帶民事索賠,但民事賠償不是目的,只希望法律嚴懲易某華。李海玉被媒體稱爲“爲亡弟追兇27年的姐姐”。她表示,2014年,她的父親李某祥去世,臨終前留下字條,囑託“一定要把犯人(指易某華)繩之以法”。雖距離案發已近30年,家屬會盡力爲弟弟李某平討一個公道,希望法院判處易某華死刑。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2年12月22日,湖南籍男子易某華因工資糾紛和同鄉李某祥發生矛盾,隨後在廣東湛江雷州市邁車坎村小學把李某祥的9歲兒子李某平帶走,李某平從此下落不明。1993年2月19日,一具男童遺體在邁車坎村附近的甘蔗林被發現,經李某祥等人辨認,死者是李某平。法醫作了屍檢後,將李某平遺體交由家屬處理,後遺體被埋在附近公路邊。2020年5月,此案的嫌疑人易某華落網後,湛江市雷州市公安局曾對外發布消息稱“成功偵破一宗27年命案積案”。2021年2月,廣東湛江市檢察院對潛逃27年的嫌疑人易某華作出不起訴決定。因不服湛江市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受害者家屬李海玉向廣東省檢察院提出申訴。2021年9月,廣東省檢察院回覆稱,經審查,該申訴符合受理條件,該院依法受理並調卷。其後,廣東省檢察院複查過程中補充了部分新證據,該院認爲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易某華殺害李某平的犯罪事實,遂撤銷湛江市檢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並將此案移送湛江市檢察院依法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2024年7月,湛江市檢察院作出《起訴書》。湛江市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1992年12月22日上午,易某華與被害人李某平(歿年9歲)的父親李某祥因工資糾紛,到雷州市北和鎮鵝感村李某祥處討要工錢未果,雙方發生爭吵,經他人勸阻後易某華離開,當天下午,易某華到被害人李某平就讀的小學,藉口李某平需回家看望生病的母親,將被害人李某平從學校帶離。隨後,易某華將被害人李某平帶到邁車坎村村前池塘裡面的一甘蔗園內,持刀捅刺李某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後潛逃。後易某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湛江市檢察院認爲,易某華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時間線
1、1992年12月,因工作糾紛,易某華從廣東湛江市雷州市邁車坎村小學把李某祥9歲的兒子李某平帶走。之後,李某平下落不明。
2、1993年2月,一具男童遺體在邁車坎村附近的甘蔗林被發現,經李某祥等人辨認,死者是李某平。法醫作了屍檢後,將李某平遺體交由家屬處理,後被埋在附近公路邊。易某華被警方認定是該命案的嫌疑人。
3、2020年5月,潛逃27年後,易某華在廣西桂林市永福縣被雷州警方抓獲。雷州警方曾發文稱,此案告破,易某華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
4、2021年2月,李某平的姐姐李海玉收到湛江市檢察院對此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湛江市檢察院認爲,李某平被易某華殺害只有易某華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當年發現的屍體死因不明,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屍檢鑑定及現場提取的刀具均已丟失。
5、2021年9月,李海玉收到湛江市檢察院寄來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湛江市檢察院表示,在審查申訴案件期間,要求公安機關窮盡辦法補充相關證據,包括尋找屍體重新做鑑定,但至今未能找到屍體,因此,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甘蔗園發現的屍體就是李某平。李海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檢察院不予支持,現予審查結案。
6、因不服湛江市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李海玉向廣東省檢察院提出申訴。2021年9月,廣東省檢察院回覆稱,經審查,該申訴符合受理條件,該院依法受理且申請調卷,該院將在收到調卷材料後移交具體辦案部門辦理。
7、2022年11月,廣東省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廣東省檢察院在立案複查過程中補充了部分新證據,該院認爲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易某華殺害被害人李某平的犯罪事實,易某華構成故意殺人罪。廣東省檢察院撤銷了湛江市檢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將此案移送湛江市檢察院依法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
8、2024年2月,雷州警方將此案向雷州市檢察院移送起訴。
9、2024年7月,湛江市檢察院作出《起訴書》顯示,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易某華提起公訴。
10、2024年11月,易某華故意殺人一案在湛江中院開庭審理。
本期編輯 鄒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