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後一年內的專利申請權歸誰?

本報訊(記者 張子純 通訊員 劉蓓)成都一技術專家離開原單位後一年內通過自己創辦的公司申請五項專利,相關專利是否與原職務經歷有關?專利申請權是否應當歸原單位所有?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起涉軌道交通的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案,依法判決涉案專利中的四項專利申請權歸原告某機械公司所有。

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經驗豐富的技術專家錢某受聘於某機械公司,負責與軌道交通系統有關的技術及經營管理工作,歷任技術總監、總經理、總裁顧問等職。其間,錢某投資成立某科技公司並擔任董事長。2019年6月至9月,某科技公司申請了五項涉及軌道交通系統領域的專利,發明人包括錢某等多人。次年9月,某機械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涉案五項專利的申請權歸其所有。

原告某機械公司認爲,涉案專利發明的技術領域與錢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一直從事的軌道系統工作相同,且涉案專利申請時間是在其離開該公司一年內,涉案專利屬於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應歸屬於該公司。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錢某與某機械公司不存在勞動人事關係,錢某提供的技術性勞務服務不屬於職務行爲,涉案專利並非職務發明。另外,涉案專利申請所涉及的技術方案與原告公司的實際項目內容分屬不同領域,不具關聯性,且相關專利的背景價值遠超某機械公司的能力範圍,某機械公司也未參與專利開發及申請。

法院審理後認爲,錢某與原告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清楚且實際履行順利,能夠認定雙方存在臨時工作單位的履職關係。涉案專利屬於改進技術的發明創造,而錢某在某機械公司任職期間的職責範圍及工作任務內容亦與改進技術具有關聯性。結合每個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技術效果、解決的技術問題、權利要求記載的保護範圍等具體內容綜合考量,法院依法判決涉案五項專利中的四項專利申請權歸某機械公司所有。本案最終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