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包廂83分鐘後...外國妹「手抓小內內」站沙發狂搖:我內褲穿反 3人全看傻
▲花花被依法判3月徒刑(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一名女子「花花」(化名)是一間小吃店的負責人,但她卻僱用外籍女子「小雨」(化名)、「小紅」(化名)在裡面進行陪酒、坐檯,甚至爲了攬客,還讓她們從事脫衣的猥褻行爲。對此,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法判花花3月徒刑。
判決指出,花花是一間小吃部的現場負責人,同時兼任櫃檯工作,而她僱用越南籍的小雨、小紅當店內的坐檯小姐,並以1臺2個半小時300元的價格當作坐檯費、並以1臺300元、每人低消200元的價格營利,未料她卻爲了想要有更多收入,讓兩名小姐從事猥褻之行爲。
花花將3名男客安排到6號包廂後,隨即指示小雨、小紅到裡面服務,而進去短短1小時23分鐘後,小雨就已經將內褲脫掉拿在手上,並站到沙發上露出下體供男客觀覽,而小紅也將內褲褪至腳踝位置,而遭到警方查緝後,小雨辯稱,事發當時自己並沒有站到沙發上,是因爲發現內褲穿反,纔會想到隔壁包廂換。
此外,花花也辯稱,自己有要求小姐們只能單純陪客人喝酒聊天,小姐們在包廂內的行徑與其無關,但法官認爲,小雨、小紅在如此多數人均能共見共聞之場所,卻仍是有恃無恐從事脫衣陪酒行爲,也不擔心被花花發現,認定若無花花的授意或默許,兩人應當不敢如此有恃無恐。
對此,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爲,花花、小雨用脫衣陪酒方式招攬客人,以賺取金錢之方式,已經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敗壞風氣,且犯後均否認犯行,難見悔悟之心,因此依犯共同犯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判花花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依共同犯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判小雨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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