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售抱卵母蟹 新北連5年零開罰
新北市漁業處呼籲漁民、攤商及餐廳遵守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捉及販售抱卵母蟹規定,讓𫊻蟹類資源得以永續利用。(新北市漁業處提供/陳慰慈新北傳真)
𫊻蟹類重要繁殖期將至,新北市漁業處提醒漁民、攤商及餐廳,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捕捉及販售抱卵母蟹,違者最高裁罰15萬元。漁業處表示,新北市連5年都未查獲違規「零開罰」,2017年僅1件漁船違規遭罰3萬元,顯見保育海洋生態意識擡頭。
漁業處表示,爲維護𫊻蟹類資源,中央2014年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𫊻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鏽斑𫊻、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𫊻及旭蟹等𫊻蟹類的抱卵母蟹,即不得捕撈將卵抱於體外腹側的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另爲避免漁船規避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腹甲切去,今年3月29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𫊻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𫊻蟹。
漁業處呼籲漁民、攤商及餐廳,勿販售或以販售爲目的而陳列及展示,未達採捕甲殼寬的𫊻蟹或禁捕期間的抱卵母蟹,違反禁捕規定及禁販售規定者將依漁業法裁罰3萬至15萬元。
漁業處也向漁民宣導「捉大放小、不抓抱卵母蟹」保育觀念,爲讓𫊻蟹資源能夠永續利用,呼籲漁民遵守規定,市府、漁業署及海巡單位將不定期前往漁港稽查,嚴格取締捕撈過小螃蟹及抱卵母蟹等違規行爲。
漁業處表示,𫊻蟹類是新北市重要的漁業資源,資源永續維護是產業得以長久經營推廣的基礎,推廣產業同時,也會注重資源利用管理,除加強漁民永續觀念,也會針對違規行爲積極查緝,強力執法,讓漁業資源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