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買超過50張悠遊卡要身分認證
▲新的洗錢防制法規範擴及到悠遊卡、愛金卡等電子票證(圖/記者曾婉婷攝)
金管會今天(11日)預告,「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將修正,範圍擴及到保險業、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票證等。未來,民衆若一次買悠遊卡或愛金卡等電子票證超過50張,必須出示身分證明;若存入超過金額50萬以上現金,就必須申報並提出合理說明。
根據新的洗錢防制辦法,除了原本對於銀行業的規定,新的洗錢防制辦法將擴及到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說明,該草案會配合6月28日洗錢防制法一起執行,未來上述金融機構辦理客戶大額交易,與交易異常時,都必須請客戶出示身分證明,大額交易需向調查局申報。
其中,新的洗錢防制辦法跟民衆最有相關的有3項:1.購買超過50張以上的電子票券(如悠遊卡、愛金卡、一卡通、有錢卡)必須出示身分證明;2.辦理超過臺幣3萬元以上的跨境匯款,必須出示身分證明;3.辦理超過50萬元臺幣或等值貨幣,必須申報並出示身分證明跟提出合理說明。例如:因爲結婚收禮金超過50萬元,將這筆錢拿去銀行存,必須向銀行申報、出示身分證明,並向銀行說明。
但針對「百貨、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遊業」等法人帳戶,若是因爲例行性需定期存入超過50萬元以上,經過金融機構查覈屬實後,可向調查局發文名單做報備,免去每次交易都必須申報的麻煩。金管會也表示,建議金融機構送交調查局的名單最好年年審查,若得知帳戶有異常,應主動告知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