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股東干政 管制縮水

金管會對大股東干政出手

經營權與所有權分割,還不是時候。金管會主委黃天牧29日透露,規範金融大股東不當干政的措施,因各界仍有諸多反對聲浪,「社會氛圍還不到時候」,送審法規將僅保留「罰鍰200萬至5,000萬元」的部分,其他考量到法規執行難度,全數刪除。

爲了讓金融股權透明化及強化對大股東的管理,金管會4月28日起預告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大股東若不當介入經營,金管會可限制其持股行使表決權;限制大股東本人或指派他人出任董事;解任此大股東或其派任的董事;限期處份持股等,在預告期間被指違憲、干預人民財產權,認定及執法上恐給予過大行政裁量權等。

條文在6月27日預告完成,並舉行二次公聽會後,黃天牧說,除了保留罰鍰部分,其他16-1條的裁罰部分暫時刪除,不修正,希望行政院、立法院審議時能得到社會認同及立委支持,目前預估9月送進立法院在本會期審查。

雖然送修條文「大讓步」,黃天牧說政策或法案有賴「社會的共識、業者的認同」,可分階段進行,並引用唐朝布袋和尚插秧歌中的「退步原來是向前」,強調即使只有罰鍰,對大股東的管理還是「往前進」的,也會緊盯曾因大股東不當介入經營被裁罰的金融機構,督促金融業強化公司治理,等社會更成熟時再修正,亦或金融機構都已明顯改善,也就不必修法,。

金管會推動金融機構「去家族化」、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等,是2017年前金管會主委、現任國安會秘書長顧立雄時就喊出的政策目標,想解決許多銀行在授信時遇到大股東、母公司,內稽內控或公司治理就「難以抵抗」而失靈的沉痾。

黃天牧上任後,近年來陸續對多家大股東未任職卻「干政」的金控開罰,因外界質疑金融業大股東不當干政,法規只能開罰公司或公司董總,罰不到影武者(指大股東),爲擴大對金控及銀行大股東問責,金管會決定修正金控法及銀行法。

草案對不當介入經營的大股東祭出三大懲處,一是最高對大股東本人可處5,000萬元的罰鍰;二是限制股東表決權或派任董事;或解除、停職該股東法人董事,三是最重可命其限期處分持股,原預計9月底送立法院審議,明年上路。